最近两年,芬太尼类毒品案件越来越常见了。与一般冰毒、海洛因类的毒品相比,芬太尼存在如下特点:
第一,在形态上,芬太尼一般都是用胶囊装着的粉末状,少数属于用来注射液体片剂类,比较高大上。
第二,芬太尼一般都是与曲马多混杂在一起,曲马多的含量大多在6%至9%之间,芬太尼的含量大多在1%至3%之间,毒品含量确实不高。
第三,司法机关只指控当事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芬太尼,不会另外指控当事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曲马多。
另外,根据相关规定,贩卖冰毒或海洛因50克以上的,就属于数量大了;可是贩卖芬太尼125克以上的,才属于数量大。看来,芬太尼的毒性比冰毒或海洛因较小。
一、取快递时,不知道是芬太尼的,无罪
A与B是朋友关系,一起租房居住。
某天,B跟A说,我有一个快递,在什么什么地方,你顺便帮我去取一下吧。
A问,这是什么东西来的?
B答,是一些普通的药品。
于是A就答应了。
当A来到快递点,接过快递,刚签了名字,周围就突然出现了几个公安,当场将他按住,并当着A的面将包裹拆开,黑面是一板一板的胶囊状的东西,每板十粒,一共五十板,公安于是将A押回办案场所。
在接受讯问的时候,A不断强调,这不是他的快递,他只是帮朋友去取快递而已,朋友跟他说这只是一些普通的药品,他也不知道具体是什么东西。
公安根据A的辩解,马上锁定了B,当天就把B抓获了。
B在接受讯问的时候,明确承认这个包裹确实不是A的,他确实是跟A说这是一些普通的药品。
为什么跟A说是药品来的呢?因为他知道芬太尼是一种胶囊,可以用帮助吸食海洛因的人戒除毒瘾,就跟A说这是一种药品。
为什么B会干起这种事情来呢?原来B知道芬太尼非常紧销,在QQ群认识了一个绰号叫“力大无穷”的人,知道这个人有芬太尼可供出售,便加了这个人,从这个人手上进货,再转卖给其他人,用于牟利。
这个案件,在第三十七天的时候,A被释放了,B被逮捕了。
为什么A会被释放呢?
在这种收取快递型的毒品案件当中,直接收取快递者罪名成立与否,最关键的一个问题,就是收取快递者主观上是否知道快递里藏有毒品。
如果知道,那就危险了;如果不知道,那就应该无罪释放。
然而,是否知道,通常不是当事人一个人说了算,可能还需要有一些证据对当事人的说法进行印证。
本案中,对于A来说,不幸之中最大的幸运就是当他辩解这不是他的快递,是B的快递,B跟他说这是药品来的,B承认了A的辩解,承认了这个快递是他叫A去收取的,承认了他确实跟A说这是一些普通的药品。
如果B没有承认,而是将责任推给A,那么A可能就没那么容易出来了。
在司法实务当中,通过快递邮寄毒品,已经成为一种主流的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的方式。当藏有毒品的包裹,到达目的地之后,行人知道这个包裹里面藏有毒品,仍然去收取包裹的,将可能构成犯罪。
第一种情况,如果根据现有的证据,能够证明收取到毒品之后,将用于贩卖的,那么此人的行为将构成贩卖毒品罪。
第二种情况,如果根据现有的证据,能够证明收取的毒品是用于自己吸食的,或者没法证明毒品是用于贩卖、走私的,同时毒品的数量达到较大以上的,那么此人的行为将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所谓的数量较大,如果是冰毒或海洛因的,是指10克以上;如果是芬太尼的,是指25克以上。也就是说,非法持有芬太尼25克以上的,将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
如果不知道包裹里面藏有毒品的,由于主观上不具有毒品犯罪的故意,将不构成犯罪。
二、不以滥用为目的出卖芬太尼给他人的,不构成贩卖毒品罪
某天,吸毒人员李四来到医院跟张三说,其家中亲戚吸毒,想要戒毒,但离医院非常远,不方便来医院戒毒,他家里经济困难,想从张三这里买一些胶囊回来,卖给这个亲戚,赚点生活费,张三答应了,于是当销售了五板,共五十粒芬太尼给李四,李四带回去,高价卖给吸毒人员,用于牟利。
随后,张三还通过快递,多次销售芬太尼给李四。
后来,李四在贩卖芬太尼时被办案民警抓获,把张三供了出来,办案民警随即将张三抓获。
张三归案后,对其销售芬太尼给李四的行为供认不讳,但其提出其是把芬太尼当作戒毒药卖给李四的,并不是当作毒品卖给李四的。李四向其承诺,收到芬太尼后,是卖给戒毒人员,用于戒除毒瘾,所以才卖给李四。
对于这个情节,李四在接受讯问时,也明确承认其当初找到张三时,确实是卖给戒毒人员用于戒除毒瘾这个理由,向张三提出要求购买芬太尼的要求。
那么,这种情况下,张三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吗?
根据刑法规定,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务院规定管制的其他能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从上述规定可知,毒品本质上就是一种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
那药品在什么情况下会变成毒品呢?
当一个人服用药品时,不是用于治疗,而是为了追求服用药品时产生的快感时,这个时候,药品就变成毒品了。也就是说,当药品被滥用时,就变成毒品。
也就是说,如果明知对方将此药当作毒品销售或使用,还将此药卖给对方,那么将构成贩卖毒品罪;如果是受对方欺骗,将其当成戒毒药卖给对方,对方拿到此药之后,当成毒品销售给吸毒人员,由于主观上不具有贩卖毒品的故意,将不构成贩卖毒品罪。
需要指出来的是,虽然不构成贩卖毒品罪,但是芬太尼作为一种处方药,并不能随便销售给他人,张三的行为可能涉嫌非法经营罪。如果这些药品没有国家批文,属于未经批准生产、进口的药品的,张三的行为也可能涉嫌销售假药罪。
三、帮朋友代购少量芬太尼,用于吸食,没有从中获利的,不构成贩卖毒品罪
甲乙是朋友关系,均是吸毒人员。
某天,甲找到乙,给了乙几百块钱,叫乙帮他买点芬太尼回来吸食,乙答应了。接过钱后,乙也从自己处拿了几百钱出来,凑在一起,向第三人买了四粒芬太尼。
买回来后,乙将自己的份额分离了出来,然后来到甲家里,将剩下的部分交给甲,甲收到芬太尼后,从中拿了一粒出来,与乙一起吸食。
在吸食过程中,被办案民警抓获。
这个案件中,乙的行为是否构成贩卖毒品呢?
答案是否定的。
根据规定,所谓的贩卖毒品罪是指以下两种情形:第一种情形,将毒品销售给他人;第二种情形,以出卖为目的,向他人购进毒品。
本案中,乙购买的毒品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是自己购买,用于自吸,因此不属于以出卖为目的,向他人购进毒品。第二部分是帮甲购买的,由于乙不存在加价行为,也没有从第三方那里获取佣金,因此也不属于从第三方那里购进毒品后,再转手卖给甲,所以也不属于贩卖毒品行为,而是帮人代购毒品的行为。
甲拿到毒品后,从中取了一粒出来,与乙一起吸食,乙从中分了一点毒品吸食。这种情况下,由于甲乙之间没有购进毒品后,甲将分乙一点毒品的约定,乙分到的那一点毒品是甲临时决定分给乙,与乙一起吸食的,因此这点毒品不是乙帮甲购买毒品的报酬,而是甲乙两人之间分享毒品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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