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前,對方個人借的錢,可以算做夫妻共同債務嗎?

離婚前,對方個人借的錢,可以算做夫妻共同債務嗎?

很多夫妻在離婚都有這樣一個疑問,如果一方欠債另一方不知情,對於借的錢,可以算做夫妻共同債務嗎?離婚後是否也要一起償還?

離婚前,對方個人借的錢,可以算做夫妻共同債務嗎?

其實針對夫妻共同債務方面,很多人都忽略的是,2018年1月18日,最高院新出的一個司法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司法解釋)中就有明確的規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所負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離婚前,對方個人借的錢,可以算做夫妻共同債務嗎?

那麼,除了用在家庭日常生活以外的債務,是否屬於夫妻共同債務呢?答案是不屬於,此類債務屬於個人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不需要共同償還。司法解釋同樣規定了,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為由起訴的,法院不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離婚前,對方個人借的錢,可以算做夫妻共同債務嗎?

1〉以雙方共同名義出具借據,或以雙方共同名義進行求借,不管該借款怎麼使用(除出借人明知借款是用以諸如賭博、販毒等非法活動外)即是用於一方個人使用,還是用於雙方共同使用,均應認定為共同債務。

2〉借時確係以一方個人名義所借,但所借款項確係用於共同生活或共同經營,只要對方承認或債權人能夠證明之即應認定為共同債務。

3〉借時系以雙方共同名義所借,且言稱用以共同生活或共同經營,但借後確係用於一方個人使用,在沒有向債權人聲明並經同意或未經債權人追認的情況下,屬擅自改變借款用途的情形,此擅自行為對債權人無效,該借款仍應認定為共同債務。

4〉借時是一方個人所借,且言明此款系其個人使用,借後確係為借款的一方個人使用,該借款應認定為借款方的個人債務。

5〉一方的借款,借時言明系自己個人使用,借後實際由對方個人使用,該借款仍應認定為借款一方的個人債務。對債權人來說,借款的一方負有絕對償還的責任,不涉及夫妻的另一方。當然,這在其夫妻兩方之間便形成了一種債的關係,此可在其兩方內部得以調節。

離婚前,對方個人借的錢,可以算做夫妻共同債務嗎?

365法律管家總結一句話就是,婚姻期間,夫妻一方借的錢,如果用於家庭日常生活,則屬於夫妻共同債務,如果沒用於家庭日常生活,則屬於個人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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