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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死4傷,安全總監、安全部負責人、安全助理一鍋端](http://p2.ttnews.xyz/loading.gi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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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第一、警鐘長鳴!
為您提供一個【事故案例分析】,開開心心上班,安安全全回家!
安全總監、安全部負責人、安全助理一鍋端
事故概況
2019年6月26日,河南開封旭梅公司天然香料提取車間發生一起燃爆事故,造成7人死亡,4人受傷,直接經濟損失約2000餘萬元。
事故發生經過
2019年6月26日19時45分許,開封旭梅公司天然香料提取車間提取工段開始交接班(正常換班時間為20點,一般提前15分鐘開始交接)。
交班人員5人:張小旗、霍建坡、賈夢洋、張改柱、王國建;
接班人員6人:賈子浩、張國軍、王利偉、高武進、霍飛亞和董紅陽。
交接班的主要內容是交代本班中尚未完成的工序,以便下一班繼續工作。
據調查,交接班時有工人發現1號提取罐底部有洩漏,幾名工人隨即上前封堵。在封堵過程中,19時53分許,由於提取罐的破真空閥和冷凝器接收罐下部閥門都沒有打開,對罐內物料的加熱使得罐內壓力不斷升高,罐內物料從罐底洩漏,直至將提取罐底部的快開式卸料口放料蓋爆開。罐內約1000千克乙醇和240千克紅棗從罐底洩漏後,被靜電引燃,揮發的乙醇氣體遇明火發生爆炸(高溫液體乙醇快速揮發成乙醇蒸汽,與車間內空氣形成爆炸性混合物),西牆窗下存放的約1200千克桶裝乙醇以及裝置區周邊存放的提取液又被引燃,火勢進一步擴大和蔓延,造成7人死亡、4人受傷的較大事故。
事故原因
直接原因
由於工人錯誤操作,使常壓設備帶壓運行以及開封旭梅公司擅自變更設備工藝和用途是此次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
1.工人錯誤操作,使應該常壓運行的設備帶壓運行。製造廠商在《2000升茶葉提取設備使用說明》中規定“本設備的整個提取過程是在密閉的循環系統內常壓狀態完成提取”,事故發生時,工人在沒有開啟1號提取罐上部破真空閥門,同時也沒有開啟冷凝接收罐下部閥門的情況下,加熱罐內物料乙醇和紅棗進行棗子酊提取操作,致使罐內超壓,放料蓋爆開,高溫乙醇液體從罐內大量洩出被靜電引燃,揮發的乙醇氣體遇明火發生爆炸,車間裝置附近存放的乙醇及含乙醇提取液造成火勢進一步擴大和蔓延。
2.開封旭梅公司擅自變更設備工藝和用途。1號提取罐是開封旭梅公司定製設備,採購合同和出廠合格證上的名稱均為“茶葉提取罐”,《2000升茶葉提取設備使用說明》中規定“此提取罐為定製設備,專為茶葉提取設計並優化的生產設備”。經專家論證,該提取罐不適用於乙醇提取工藝(詳見專家論證報告)。2019年4月份,開封旭梅公司開始使用1號茶葉提取罐製作紅茶提取液(試生產),6月24日,又將該茶葉提取設備作為棗子酊提取設備,擅自把水提工藝(溶媒為水)更改為醇提工藝(溶媒為乙醇)。
間接原因
1.技術方面
(1)開封旭梅公司未及時排除事故隱患:在事故發生前一輪的生產過程中,當班工人發現1號提取罐罐底部有洩漏現象,企業未採取技術、管理措施,及時消除事故隱患,在隱患未被排除的情況下繼續使用該設備。
(2)張家港亙揚智能設備有限公司在設備設計和製造方面存在問題:河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委派河南省鍋爐壓力容器安全檢測研究院3名專家對1號提取罐分析論證後認為,該罐訂貨合同約定要按照《鋼製壓力容器》製作,但製造單位提供的圖紙顯示內容明顯不符合《鋼製壓力容器》的有關規定,如夾套厚度、耐壓試驗壓力、無損探傷規定等重要技術要求,均不符合訂貨合同約定和有關標準的規定。另外,製造單位所提供圖紙採用的 5個“製作規範”中,有4個是已被廢止的規範標準。
2.管理方面
開封旭梅公司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不落實。
①企業主要負責人法律意識、安全意識淡薄;公司主要負責人(董事長)、總經理長期不在位;安全管理機構長期沒有負責人,公司安全生產工作缺乏統一領導;公司組織架構發生重大改變後,未及時調整負責人;管理體制存在重大缺陷;公司從上至下不清楚自己的職責,安全生產工作抓什麼、怎麼抓、抓到什麼程度不清楚。
②企業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不嚴格。規章制度缺項漏項,不符合相關規定;安全檢查、隱患排查治理、特殊作業管理等規章制度落實存在嚴重不足、缺乏監督;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流於形式,員工的安全生產培訓時間縮水嚴重、內容簡單、針對性不強;公司相關部門、車間負責人調整後,沒有任命文件,安全管理出現空檔。
③應急預案缺乏針對性、應急處置方案缺失、應急培訓不落實、應急演練流於形式、針對性不強;員工沒有應急處置和避險意識。
相關人員處理
1.李鎮洲,男,開封旭梅公司董事長、法人代表,涉嫌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因其本人在臺灣,尉氏縣公安局於7月30日對其採取邊控措施。
2.李廷軒,男,開封旭梅公司總經理,涉嫌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因其本人在臺灣,尉氏縣公安局於7月30日對其採取邊控措施。
3.張繼承,男,開封旭梅公司總經理助理,為公司安全生產主要負責人,因涉嫌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於2019年6月27日被尉氏縣公安局刑事拘留,7月11日以涉嫌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被尉氏縣檢察院批准逮捕。
4.張靜,男,開封旭梅公司生產三課負責人、天然車間主管,因涉嫌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於2019年6月27日被尉氏縣公安局刑事拘留,7月11日以涉嫌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被尉氏縣檢察院批准逮捕。
5.韋茂山,男,開封旭梅公司生產部經理,因涉嫌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於2019年6月27日被尉氏縣公安局刑事拘留,7月11日以涉嫌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被尉氏縣檢察院批准逮捕。
6.劉志佳,男,開封旭梅公司安全部助理,因涉嫌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於2019年6月27日被尉氏縣公安局刑事拘留,7月11日以涉嫌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被尉氏縣檢察院批准逮捕。
7.劉真,女,開封旭梅公司安全部負責人,因涉嫌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於2019年6月27日被尉氏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因在哺乳期被變更強制措施取保候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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