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對待員工,同工不同酬,到底合理合法麼?

無論同工同酬到底能不能更加體現公平,在實踐中,公司做不到同工同酬才是普遍的現象。之所以如此,是因為在法律上,同工同酬就處於矛盾的狀態。《勞動法》第46條規定,員工的工資應該按勞分配,實行同工同酬。可是後面《勞動法》後面又規定,我國實行最低工資保護制度,用人單位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不能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後面這條實際上就是說,只要企業不違反“不能低於當地最低工資”這個硬性標準,企業如何給員工發工資,企業完全有自主權,不需要做到同工同酬。

評價同工同酬的合理性,不能單單從相同工作崗位的工作量來評價。企業是追求利益的,在給員工發放報酬時,員工對同崗位工作技能的熟練程度肯定是要考慮的,雖然工作了相同時間,但熟練度不同的員工,其成果從量上從質上肯定都不同。此外還要考慮人情,一個為公司奉獻多年的老員工,如果跟剛來的新員工,實行同工同酬,無論在哪個角度來講,都是不合理的。從這些意義上講,同工不同酬實際更為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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