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這樣打勞動仲裁,必輸!律師詳解:千萬別犯這個錯誤

最近很多人找萬法君諮詢勞動仲裁問題,但是萬法君觀察,這些人諮詢的多,行動的少。這讓我想起了一個案件。


員工這樣打勞動仲裁,必輸!律師詳解:千萬別犯這個錯誤


去年給一個公司打的一個勞動爭議案件,讓萬法君印象深刻。


原告叫李某,是我們代理訴訟的這家廣州X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前員工。李某提起勞動仲裁,主張被告公司補繳他在公司工作期間,也就是2016年1月至2017年2月的社會保險。


李某準備得非常充分,提交了工資流水錶、排班表、春節值班表、被告公司員工花名冊、微信截圖、社保清單,廣州市從化區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關於李某同志投訴的覆函等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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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果被駁回仲裁請求,李某不服,向法院提起了訴訟請求,最後還是敗訴,這是為什麼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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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審理查明:2016年1月,原告李某入職被告公司,職務:保安員,於2017年2月28日離職。入職期間,被告並無與原告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也未為原告購買社會保險。


原告在2017年2月28日離開被告公司一年內,對本案訴訟請求未向有關部門主張權利。至2019年1月8日,原告向廣州市從化區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投訴被告公司未為原告參加社會保險。


原告李某於2019年3月12日向廣州市從化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2019年9月6日,廣州市從化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仲裁裁決書,仲裁裁決如下:駁回申請人的仲裁請求。



原因很簡單:超過了仲裁的時效了。


仲裁時效是什麼?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原告在2017年2月28日離開被告公司一年內,對本案訴訟請求未向有關部門主張權利。


超過了仲裁時效,就不能申請勞動仲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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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也有例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係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係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不可抗力是什麼?

(1)自然災害,如洪水、旱災、颱風、地震、蝗災、火山噴發、泥石流等;

(2)社會異常行動,如戰爭或者武裝衝突、罷工、騷亂等;

(3)國家(政府)行為,如由於國家行使立法、行政、司法等職能而致使債務不能履行及損害的發生或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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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說,你碰上了這些根本沒法出門的,或者以我們區區一介凡體肉胎無法承受的情況

的時候!


仲裁時效才會中止,等不可抗力情況消除才會繼續計算。


很明顯,李某並沒有受到這樣的不可抗力影響,所以仲裁時效還是一年,不會中止。


因此大家在需要勞動仲裁的時候,請及時地去勞動仲裁,主張自己的權利!別因為超過訴訟時效而錯過永遠的機會......


萬法君看到過很多因為不信任勞動仲裁,不信任法律的人,堅持自己跟公司談判,最後時效過了都還沒要到一分錢。


法律是我們的武器,我們完全可以去使用它!


如有需要法律諮詢或者訴訟需求,請留言,萬法君回覆率百分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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