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縣檢察院辦理首例繼續羈押將超過可能判處刑期的羈押必要性審查案件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規定“負責捕訴的部門依法對偵查和審判階段的羈押必要性進行審查”。近日,因繼續羈押被告人羈押期限將超過檢察機關建議的刑期,曹縣檢察院向審判機關發出了首例《對被告人變更強制措施建議書》。

2019年9月15日,曹縣公安局以張某(女)涉嫌介紹賣淫罪將其刑事拘留,10月22日經曹縣檢察院批准逮捕,12月20日,曹縣公安局移送曹縣檢察院審查起訴。經審查,張某符合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適用條件,張某在值班律師在場的情況下籤署了《認罪認罰具結書》,曹縣檢察院對張某提出有期徒刑八個月的刑期建議。案件起訴至曹縣法院後,承辦法官對曹縣檢察院制發的《認罪認罰具結書》、《量刑建議書》沒有提出調整建議。在案件審理過程中,突發的新冠肺炎疫情導致案件無法在法定期限內審結,但繼續羈押張某,羈押期限將超過檢察機關建議的刑期。

曹縣檢察院第一檢察部承辦檢察官發現上述情況後,向承辦案件的曹縣法院法官和羈押張某的菏澤市看守所工作人員核實後,依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五百七十九條第三款之規定,於2020年4月22日依法向承辦案件的縣法院發出《對被告人變更強制措施建議書》。4月30日,曹縣法院決定對被告人張某變更為取保候審強制措施。

這起案件是曹縣檢察院制發的首例《對被告人變更強制措施建議書》。為防止變更強制措施後出現傳喚不到案、串供、毀滅偽造證據等社會危險性,曹縣檢察院對案件的羈押必要性審查存在的風險作出評估,並將該風險評估文書同時送達曹縣法院。曹縣檢察院還建議公安機關在執行強制措施期間,對案件存在的風險開展後續跟蹤監管機制,在保證案件司法訴訟進程順利進行的同時,有效維護被告人的合法權益。


注:《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有關規定

第五百七十三條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後,人民檢察院仍應當對羈押的必要性進行審查。

第五百七十五條 負責捕訴的部門依法對偵查和審判階段的羈押必要性進行審查。

第五百七十八條 人民檢察院應當根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的犯罪事實、主觀惡性、悔罪表現、身體狀況、案件進展情況、可能判處的刑罰和有無再危害社會的危險等因素,綜合評估有無必要繼續羈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第五百七十九條 人民檢察院發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向辦案機關提出釋放或者變更強制措施的建議:

(一)案件證據發生重大變化,沒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行為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為的;

(二)案件事實或者情節發生變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處拘役、管制、獨立適用附加刑、免予刑事處罰或者判決無罪的;

(三)繼續羈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羈押期限將超過依法可能判處的刑期的;

(四)案件事實基本查清,證據已經收集固定,符合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條件的。

第五百八十條 人民檢察院發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具有悔罪表現,不予羈押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可以向辦案機關提出釋放或者變更強制措施的建議:

(一)預備犯或者中止犯;

(二)共同犯罪中的從犯或者脅從犯;

(三)過失犯罪的;

(四)防衛過當或者避險過當的;

(五)主觀惡性較小的初犯;

(六)系未成年人或者已滿七十五週歲的人;

(七)與被害方依法自願達成和解協議,且已經履行或者提供擔保的;

(八)認罪認罰的;

(九)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十)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十一)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養人;

(十二)可能被判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宣告緩刑的;

(十三)其他不需要繼續羈押的情形。


(第一檢察部 李豔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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