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有哪4種類型?從哪6個方面認定家庭暴力?

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員之間的一方以暴力或脅迫、侮辱等手段,侵害其他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的人身權利,並造成一定損害結果的行為。家庭暴力是加害人使用的一種手段,其目的是使受害人產生恐懼、無助而屈服,從而幫助加害人達到控制目的。

家庭暴力有哪4種類型?從哪6個方面認定家庭暴力?

一、家庭暴力的四種類型

根據有關國際公約、國外立法例以及普遍認可的理論研究成果,家庭暴力主要包括四種類型:

1.身體暴力:加害人通過毆打或捆綁受害人、或限制受害人人身自由等使受害人產生恐懼的行為。這是最常見的家庭暴力類型。

2.性侵暴力:加害人殘害受害人的性器官,或強迫受害人以其感到屈辱或恐懼的方式接受性行為等性侵犯行為。性暴力比單純的身體暴力或心理折磨所能造成的傷害或心理創傷要嚴重的多。性暴力是家庭暴力手段中最惡劣的一種。

3.精神暴力:加害人以辱罵、威脅、跟蹤、限制人身自由,或者不理不睬、拒絕性生活、拒絕離婚等手段對受害人進行精神折磨,使受害人產生屈辱、恐懼、無助、自卑、極度痛苦等心理反應。長期遭受心理折磨,可使受害人出現抑鬱、絕望甚至自殺的現象。

4.經濟控制:加害人通過對夫妻共同財產和家庭收支狀況的嚴格控制,使受害人在經濟上的合理需求得不到絲毫滿足,從而摧毀受害人的自尊心、自信心和自我價值感。當一個人經濟上完全依賴他人時,很容易受到對方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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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家庭暴力與家庭糾紛的區別

我們往往把家庭暴力當做一種家庭糾紛。但是家庭糾紛和家庭暴力有著本質的區別。糾紛,顧名思義,是雙方對某件事有分歧、有爭議,各執己見,不肯相讓。糾紛雙方或一方或許因為這個糾紛而感到無奈或者憤怒,一般不會有暴力,不會讓人感到恐懼、受到威脅,雙方是平等的,不涉及一方控制另一方的問題。即使糾紛中有輕微暴力甚至因為失手而造成嚴重的身體傷害,但其與家庭暴力仍然是不同的,因為沒有通過暴力手段達到目標的主觀故意。

家庭暴力的核心是權力和控制。家庭暴力是一方為達到控制另一方的目的而採取的暴力手段,包括身體暴力、性暴力、精神暴力和經濟控制等任何一種或多種手段。控制是使得某人或某事處於自己的佔有、管理或影響之下。暴力關係中,一方通常會利用身體、心理或經濟上的強勢、優勢來迫使相對方完全服從或依賴。雙方地方不對等,一方要完全服從於另一方。家庭暴力有通過暴力達到目標的主觀故意,往往呈現週期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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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我國家庭暴力的認定標準

我國家庭暴力的認定,應該結合我國法律規定和實際情況。通常,我國司法部門會從以下六個方面認定家庭暴力:

1.範圍上,我國家庭暴力只限於傳統的婚姻家庭,不包括非婚家庭。比如同居關係中暴力行為,不能被認定為家庭暴力,不能根據《婚姻法》、《反家庭暴力法》有關規定進行救濟。

2.主體上,我國家庭暴力一部分是夫妻之間的暴力、一部分是家庭成員之間的暴力。加害人和被害人之間具有一定的親屬關係或扶養關係,而且又是同一家庭的成員。

3.手段上,主要是加害人通過身體暴力,也包括性暴力、精神暴力和經濟控制等一種或多種手段,迫使被害人遭受到肉體上、精神上的痛苦。

4.對象上,家庭暴力的對象只能是對家庭成員的人身或心理損害,不包括家庭財產上的損毀、破壞。損毀家庭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涉嫌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

5.性質上,家庭暴力一般是非對稱性的,一方對另一方的實施的帶有控制目的的暴力行為,一般不包括對稱性的爭吵、打鬧或者鬥毆。

6.程度上,侵害次數較少、程度較輕的,構成家庭暴力,嚴重的則構成虐待。一般來說,家庭暴力有偶發性和間斷性;而虐待有長期性和持續性。刑法規定的虐待罪,是指經常以打罵、禁閉、捆綁、凍餓、有病不給治療、強迫過度體力勞動等方式,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進行肉體上、精神上的摧殘、折磨,情節惡劣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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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家庭暴力的處罰方式

1.行政處罰:實施家庭暴力,受害人提出請求,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二條第(四)項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

2.刑事責任:家庭暴力情節嚴重,或虐待情節嚴重,受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訴。對家庭成員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致使受害人重傷、死亡的,由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偵查完畢後移送檢察機關提起公訴。加害人應當依法被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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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家庭暴力對離婚案件的影響

法院在審理婚姻家庭案件中,如果發現存在家庭暴力,應當意識到當事人雙方之間存在權力失衡或者協商能力懸殊的現象。法院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應當充分考慮家庭暴力因素,以利於家庭暴力受害人離婚後在儘可能短的時間內恢復工作和生活的能力,找回自信和自尊,更好地承擔家庭和社會責任。家庭暴力案件中,受害人需要接受身體和心理治療的、因家庭暴力失去工作或者影響正常工作的,以及在財產利益方面受到不利影響,在財產分割時應當適當照顧。家庭暴力受害人請求精神損害賠償的,無論家庭暴力加害人是否已經受到行政處罰或者被追究刑事責任,都應該按照《婚姻法》第46條相關規定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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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家庭暴力的證據固定

家庭暴力,特別是身體暴力,性暴力,往往發生在家庭裡面,很少為外人所知,因此,家庭暴力的舉證責任至關重要。

1.報警時的證據。根據《婚姻法》第43條的規定,對正在實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權提出請求,居委會、村民委員會以及所在單位應當予以勸阻;公安機關應當予以制止”。因此,如當事人正在被實施家庭暴力,應當報警求救,公安機關出警是義務,否則,為違法不作為。報警備案申請書、派出所110處警登記表,案事件接報回執單、派出所的詢問筆錄、驗傷通知書等材料均可以作為家庭暴力的證據。

2.診治時的證據。家庭暴力的受害人往往身體上、精神上都受到過創傷,通常會進行必要的診斷治療。因此,醫院或診療機構出具的治療單據、影像報告、門診病歷、住院記錄、出院記錄、急診記錄、CT醫療報告、心理諮詢報告、心理診療記錄等均可作為家庭暴力的證據。

3.其他證據:居委會、村民委員會以及所在單位對正在實施的家庭暴力有勸阻的義務,相關勸阻人的證人證言;調解家庭暴力所形成的調解書;加害人或受害人一方在家庭暴力實施時攝錄的影像資料等均可作為家庭暴力的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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