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律师需要7次会见

刑事辩护案件,律师需要7次会见。当然,有些案件设置“生活律师”每月甚至每周会见,计件收费,不在本文讨论范围内。本文描述的是从侦查阶段到审判阶段的一般案件代理。


刑事辩护,律师需要7次会见

1、委托后会见

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件事应该是会见犯罪嫌疑人。律师这次会见不仅应该自己完成,律师助理或助理律师仅限于记录等辅助性事务,而且应该查明侦查机关掌握了哪些情况,建立起律师与犯罪嫌疑人之间的信任。律师完成“例行公事”的寒暄后,应该向犯罪嫌疑人查实“侦查机关问了你什么”、“你回答了什么”。如果内心确信犯罪嫌疑人可能无辜,这律师还应该讯问“你做了什么”。当然,如果犯罪嫌疑人可能并不无辜,则律师不应该讯问客观事实太多,以免律师陷入“两难”困境。律师首次会见犯罪嫌疑人,还应该提供法律咨询,告诉犯罪嫌疑人哪种情况下构成犯罪、哪种情况下不构成犯罪,让犯罪嫌疑人自行决定如何回答侦查机关可能的讯问,而不应该涉嫌“伪证”。律师还应该交代犯罪嫌疑人如何核对讯问笔录、如何核对鉴定意见等证据,从而借助犯罪嫌疑人提前进入“质证”程序。

2、批捕前会见

律师在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前,应该第二次会见犯罪嫌疑人。此时律师会见应该是向犯罪嫌疑人核实一些关键证据,例如讯问笔录、鉴定意见等。批准逮捕前的律师会见,直接目的就是为批准辩护做准备。律师在批捕阶段要提交法律意见书,这就需要核实一些关键证据,从而通过犯罪嫌疑人找出侦查机关呈捕证据的破绽,争取检察院不予批准逮捕。律师不能直接阅卷,他们应该通过犯罪嫌疑人来间接“阅卷”,询问犯罪嫌疑人,得出呈捕证据是否合法、真实、充足的初步结论。一些人认为律师没有看到侦查卷宗就无能为力,这些人忽视了律师可以借助犯罪嫌疑人“发现问题”然后向办案机关提出问题、分析问题。

3、批捕后会见

律师在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后,应该及时会见犯罪嫌疑人。此时会见犯罪嫌疑人不仅是提供心理抚慰与案件发展方向分析,也是为此后提出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做铺垫。“审前辩护”律师应该着眼于“进攻”,而不是坐等案件“走程序”从而措施“庭前拦截”的机会。律师这次会见,更多是询问与羁押必要性审查相关的案情,从而做出能否提出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如何提出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的专业判断。我的意见是,律师应当尽量提出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即使没有被批准,那也是律师尽职辩护的表现。律师应该穷尽一切合法手段,“主动出击”。不过,对于取证程序不合法问题,律师提出异议应该谨慎,避免“帮助”办案机关,律师没有证明自己的当事人有罪或重罪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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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阅卷后会见

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阅完卷,应该及时会见犯罪嫌疑人。律师完成了阅卷,也就需要根据卷宗与犯罪嫌疑人核对关键案情,查明犯罪嫌疑人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重罪与轻罪的基本要素。律师此时的会见,已经对案情有了初步掌握,可以根据法律规定与自己办案经验形成辩护策略。固然被告人只有经法院判决才能定罪,但有经验的律师完全可以在阅卷后得出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罪的结论,从而为撰写给公诉机关的法律意见书做好准备。值得注意的是,律师应该关注取证程序的合法性与规范性,为开庭前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做准备。

5、起诉前会见

律师在检察院起诉前应该会见犯罪嫌疑人。律师此时会见犯罪嫌疑人,既是对审前辩护证据体系的最后一次厘清,也是为向法院提交不构成犯罪或构成轻罪法律意见书的预备。既然案件要进入审判阶段,也就意味着“审前辩护”宣告结束,律师要与犯罪嫌疑人沟通一下如何应对法院审判。侦查机关的起诉意见书往往是公诉机关起诉书的“底稿”,律师需要根据起诉意见书与犯罪嫌疑人交流审判阶段的辩护意见。律师需要主导辩护策略,也需要听取犯罪嫌疑人的意见,说服犯罪嫌疑人接受自己的方略,或者根据犯罪嫌疑人的要求修正自己的辩护方向。

6、开庭前会见

律师应该养成好习惯,在开庭前特别是开庭前一个工作日会见被告人。这次会见,律师需要完成3大任务。既要根据公诉机关的起诉书与被告人核实关键案情,又要依据律师撰写的辩护词初稿与被告人商量庭审重点与难点的应对策略,还要与被告人“演示”一边庭审询问的题目。律师切忌询问自己不能大概知道答案的基本要素问题,避免询问被告人时出现“意外”特别是对自己的当事人不利的“突发情况”。开庭前律师会见,其实就是一次“庭审模拟”,律师不仅自己要清楚如何组织辩护,也要让被告人清楚应该如何配合。当然,律师应该学会保护自己,即使是庭审模拟也不应该“踩红线”。


刑事辩护,律师需要7次会见

7、开庭后会见

律师不是开完庭就案件结束了,还应该去会见被告人。此时律师会见,一则是询问被告人对庭审的满意与否,二则是与被告人商量完善辩护词,三则是与被告人商量是否接受妥协、如何妥协,四是告诉被告人如果对判决不服应该自行上诉,方便律师从容制作上诉状。我习惯庭审结束后向法院提交书面辩护词或补充辩护词,顺便约见主审法官。如果说法庭上我们是“法律人”职责所在必然是见招拆招,那么办公室喝茶交流则应该是“代理人”充分考虑到被告人实际利益。律师辩护意见只有被采纳才是有效辩护,否则“下笔虽有前沿,胸中实无一策”要说帮助被告人只能是自欺欺人。我喜欢无罪辩护,如果说“审前辩护”时的无罪辩护是方向,那么“庭审辩护”中的无罪辩护更多是方法,即以无罪辩护争取轻罪判决或“实报实销”的“中国式无罪”。律师“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也需要考虑到实际情况,我习惯在庭审中全盘否定公诉人的意见,庭审后征得被告人同意可以做出适当让步。能战方能言和,律师只有庭审“战场”上表现积极,才能庭后“谈判”中帮助被告人争取更大合法利益。

忠于职守的律师应该坚持“三自一保”,即自己会见、自己阅卷、自己开庭、保证至少7次会见。那些不阅卷不会见的律师,那些成天坐着飞机全国到处飞的律师,那些挂着公章到处走穴的律师,很难想象他们能静下心来认真办案。刑事辩护是技术活,也是良心活,只有崇尚技术辩护保证充足会见的律师才能踏实工作。“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刑事辩护需要经验需要精心,而不是“平时袖手谈心性,临庭一闹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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