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標委員會應當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評標嗎?

政府採購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一條 評標委員會、競爭性談判小組或者詢價小組成員應當按照客觀、公正、審慎的原則,根據採購文件規定的評審程序、評審方法和評審標準進行獨立評審。

《政府採購評審專家管理辦法》(財庫[2016]198號)第十八條 評審專家應當嚴格遵守評審工作紀律,按照客觀、公正、審慎的原則,根據採購文件規定的評審程序、評審方法和評審標準進行獨立評審。

第二十七條 評審專家未按照採購文件規定的評審程序、評審方法和評審標準進行獨立評審或者洩露評審文件、評審情況的,由財政部門給予警告,並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影響中標、成交結果的,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禁止其參加政府採購評審活動。

因此,評標委員會成員(評審專家和採購人代表)應當在評標中依法獨立評審,獨立負責,不是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來評審。

只有出現評標委員會成員對需要共同認定的事項存在爭議的,才應當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作出結論。持不同意見的評標委員會成員應當在評標報告上籤署不同意見及理由,否則視為同意評標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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