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提起規範性文件的審查需符合“附帶性”原則

最高法:提起规范性文件的审查需符合“附带性”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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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法規定的規範性文件附帶審查制度是否適用於行政機關制定的所有“紅頭文件”?最高人民法院30日發佈的典型案例表明,提起規範性文件的審查需符合“附帶性”原則。

金牌天使醫療科技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金牌天使公司)就已獲得專利授權的霧霾治理機向四川省成都市科學技術局(以下簡稱成都市科技局)申報科技項目資助。2014年6月29日,成都市科技局根據其制定的規範性文件,認為金牌天使公司的申報中缺少審計後的財務報表和專項研發費用報表,對該申報作出退回修改的決定。

金牌天使公司認為,其申報項目已成功申報四川省科技廳2015年科技支撐計劃重點新產品研發項目,應自然具備成都市戰略新興產品的申報和資助條件,成都市科技局退回補充修改的理由不能成立。同時,其認為成都市科技局制定的規範性文件違法,故訴請法院對其予以審查,並確認成都市科技局於2014年6月29日作出的退回修改行為違法。

成都市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一審認為,金牌天使公司所訴的行政行為,是成都市科技局因金牌天使公司未完整提交申請所需材料而無法進入實質審查程序的一項告知行為,可視為一種程序性行政行為。本案行政程序尚未進入對金牌天使公司申請事項的實體認定階段,成都市科技局作出的審核告知行為並未產生是否給予金牌天使公司項目資助的法律後果,該程序性告知行為不屬於實體上的行政行為,沒有直接影響金牌天使公司的實體權益。

法院認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相關規定可知,當事人直接就規範性文件的審查向人民法院起訴不屬於行政訴訟受案範圍;行政訴訟對規範性文件的審查應當依附於案涉行政行為的審理而進行。因此,如果所訴行政行為不符合行政訴訟的受案範圍,同時提起規範性文件審查的請求也不屬於人民法院行政訴訟的受案範圍。

法院最後裁定駁回金牌天使公司的起訴。對此,金牌天使公司不服提出上訴,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

據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副庭長王振宇介紹,人民法院對規範性文件附帶審查重點審查三個內容:一是規範性文件制定機關有無職權制定,二是制定機關是不是按照法定程序制定規範性文件,三是審查規範性文件是否與上位法相牴觸,是否與同位法相互矛盾。

在上述案件的審理中,人民法院明確,原告提起規範性文件的審查需符合“附帶性”的原則。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審判員梁鳳雲說,首先,審查對象的附帶性,只有直接作為被訴行政行為依據的規範性文件才可能成為人民法院的審查對象;其次,審查模式的附帶性,即對規範性文件的審查只能在針對行政行為合法性審查中附帶提出;最後,審查結果的附帶性,人民法院對規範性文件的審查是為了確認訴爭行政行為的直接依據是否合法進而確認行政行為的合法性,經審查後確認該規範性文件不合法,處理方式為不作為認定行政行為合法的依據,並向規範性文件的制定機關提出處理建議,而不就規範性文件的合法性做單獨判定。

(經濟日報 記者:李萬祥 責編:武亞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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