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海南會議紀要前述的解讀與理解——原則、形式與效力

對海南會議紀要前述的解讀與理解

對海南會議紀要前述的解讀與理解——原則、形式與效力


為了認真落實中央關於研究解決金融不良債權轉讓過程中國有資產流失問題的精神,統一思想,明確任務,依法妥善公正地審理涉及金融不良債權轉讓案件,防止國有資產流失,保障金融不良債權處置工作的順利進行,維護和促進社會和諧穩定,最高人民法院邀請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中共中央政法委員會、國務院法制辦公室、財政部、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和審計署等單位,於2008年10月14日在海南省海口市召開了全國法院審理金融不良債權轉讓案件工作座談會。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和解放軍軍事法院以及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主管民商審判工作的副院長、相關審判庭的負責同志參加了座談會。與會同志通過認真討論,就關於審理涉及金融不良債權轉讓案件的主要問題取得了一致的看法。現紀要如下:

海南會議紀要,不同於以往最高人民法院發佈的司法文件,其對整個不良資產行業具有綱領性、原則性作用。

一、明文會議紀要的形式,實則是最高人民法院與多部門溝通後的聯合發文。

海南會議紀要是由最高人民法院牽頭,並邀請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中共中央政法委員會、國務院法制辦公室、財政部、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和審計署等單位共同座談,而形成的司法文件,即最高人民法院在充分聽取了相關政府職能部門意見,並結合司法實踐,系統歸納了已經發布的涉及不良債權轉讓的司法文件,而出臺的司法文件。

海南會議紀要雖然是最高人民法院單獨發佈,但其效力應當視為相關部門的聯合發文,即在不良債權領域,由各個政府職能部門與最高人民法院形成共識的第一份司法文件,以海南會議紀要所確定的相關原則、規則,將極大影響了未來不良債權行業的發展。

因此,認真學習海南會議紀要,將有助於我們在不良資產行業,明確相關司法規則與行政監管規則。

二、海南會議紀要在司法實踐中,都被裁判文書直接引用。

2019年1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印發《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的通知(法〔2019〕254號),明確載明,“紀要不是司法解釋,不能作為裁判依據進行援引。《會議紀要》發佈後,人民法院尚未審結的一審、二審案件,在裁判文書‘本院認為’部分具體分析法律適用的理由時,可以根據《會議紀要》的相關規定進行說理。”

因此可見,最高人民法院對於紀要,認為不能作為“裁判依據進行援引”,只能在“本院認為”部分,“根據《會議紀要》的相關規定進行說理。”

而實際上,海南會議紀要第四條“關於地方政府等的優先購買權”、第六條“關於不良債權轉讓合同無效和可撤銷事由的認定”、第九條“關於受讓人收取利息的問題”等內容,在實踐中,經常被人民法院適用,並直接引用海南會議紀要的相關條文,作為實體權利的依據,在裁判文書中予以載明。

因此,我們認為,海南會議紀要的效力遠遠超過了一般會議紀要的效力,應當可以將其作為司法解釋予以認定。

三、海南會議紀要主要解決防止國有資產流失,並將其定位基本原則。

海南會議紀要的出臺背景,就是在不良債權發展初期,由於缺乏相應的規則,導致一些銀行收不回的不良,通過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轉讓至社會上普通受讓人後,普通受讓人將債權收回,引起了國有資產流失的爭論。

為了平息相關的爭論,並更好規範不良債權行業,最高人民法院會商有關政府職能部門出具本會議紀要。

在會議紀要的第四條“關於地方政府等的優先購買權”、第五條“關於國有企業的訴權及相關訴訟程序”、第六條“關於不良債權轉讓合同無效和可撤銷事由的認定”、第九條“關於受讓人收取利息的問題”對於國有資產給予相應的法律保護。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