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朗遗产纠纷」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应以哪份遗嘱为准?

In the case of conflicting wills, which will shall prevail?

一、 案情回顾

张某6、王某1夫妇共生育子女六人,分别为长子张某3、长女张某2、次子张某1、次女张某7、三子张某4和三女张某5。张某7于1965年1月10日死亡,张某6于2007年10月25日死亡,王某1于2012年4月16日死亡。

2007年1月23日,张某6、王某1在公证员祝某、毛某的见证下分别订立代书遗嘱,载明“我(张某6)与妻子王某1共同拥有一处私房我自愿立下遗嘱:……在我去世后,上述房屋依法分割属于我的部分,由张某2一人继承,并且只归她个人所有,不归夫妻共同所有”。张某6、王某1分别在立遗嘱人落款处签名,祝某、毛某在见证人(代某)落款处签名。同年1月29日,XX公证处出具两份公证书,载明“兹证明张某6……在本公证员和公证员毛某的面前,在前面其本人所立的《代书遗嘱》上签名”和“兹证明王某1……在本公证员和公证员毛某的面前,在前面其本人所立的《代书遗嘱》上签名

2007年5月31日,张某6自书立下其与王某1的遗嘱一份

,载明“张某6、王某1……在父母不在的时候,有张某1继承,父母在的时候因(任)何人都无权挪用……,张某1应拿出现金叁拾万元给父母,以上在2007年1月份给张某2写出的遗嘱声明作废,在同年5月16日给张某3写出的遗嘱也声明作废”,该遗嘱落款处有张某6、王某1签名、捺印,张某2、张某5在落款见证处分别签名、捺印。诉讼请求:依法判令XX房屋由张某1继承。

「索朗遗产纠纷」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应以哪份遗嘱为准?

【索朗遗产纠纷】 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应以哪份遗嘱为准?(该图片来源于网络)

二、 法院观点

被继承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应依据哪份遗嘱为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二条规定“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条规定“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可见,本案中张某1持有的时间在后的自书或代书遗嘱不能撤销、变更之前被继承人所立的公证遗嘱,张某1以自书遗嘱主张继承案涉房屋,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三、 律师说法

当存在多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且没有公证遗嘱的情况下,应以最后一份遗嘱为准。但本案2007年1月先成立公证遗嘱、2007年5月又成立自书遗嘱,而自书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此时应以公证遗嘱为准,所以张某1以持有的自书遗嘱不能继承XX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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