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底谁有资格把你家房屋认定违建?违建拆除与判定不是拆方说了算

拆迁中,突然收到街道办的《违法建筑拆除告知书》,说你的房屋是违建,还拿出《城乡规划法》的规定,要求你立即拆除,以消除安全隐患。这时候,相信每个被拆迁人的内心都是不解且崩溃的。其实遇到这样的问题大家不必慌张,遇到拆迁,被告知“违建”,你说是就是?你有这个资格认定吗?这里很明确的告诉大家,仅是街道办的话,是没有这个资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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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违法建筑查处

1)谁来查处?

有权机关(国土资源管理局、城乡规划局、乡镇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查处什么?

违反法律规定建成的建筑物、构筑物等工程设施。

3)被查处后会怎样?

如果被认定为非法建筑了,那么会由具备强拆资格的行政机关,依照法定的强制执行程序来进行拆除。

综上所述,街道办不是有权机关,并没有资格来认定你的房屋是危房,更无权要求你拆除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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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以拆违代拆迁”

面临拆迁了,房屋明明住了几十年都没有任何问题,却突然被告知是违建,需要拆除,这未免太凑巧了些。

事实上,出现这样的情况,大家很可能是遇上了“以拆违代拆迁”。

在没有达成补偿安置协议,被拆迁人还提起了诉讼的情况下,征收方面临征拆工作的压力。于是为了让被拆迁人尽早搬迁,征收方就以维护房屋安全为理由,让你自己拆除违法建筑,以此达成征收拆迁的目的。这显然是不合法的。再者,即便房屋真的存在安全隐患,也应当由房主自己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而不是征收方代劳。

综上所述,街道办自己委托鉴定机构对房屋进行安全鉴定,已经违反了法定程序。在这样无法律、法规授权的情况下,还要求你拆除房屋,这是超越职权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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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可以认定违建?

上文已经提到过,只有像国土资源管理局、城乡规划局、乡镇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这些有权机关,才具备认定违法建筑的主体资格。大家遭遇类似情况时,一定认定违建要认准这四个部门。

1)国土资源管理局

国土资源管理局,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国土局代表国家行使土地管理权,并且对违法占地建设行为有查处权。对于有《土地管理法》规定的违法占地建设情形的,国土局可以作出处罚决定:责令限期改正、治理、停止施工,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但需要注意的是,国土局没有强制拆除的权力,不能自行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和设施,只能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2)县级以上政府城乡规划部门

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对于城市规划区内的“违建”是可以认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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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乡、镇人民政府

乡镇人民政府,是乡、村庄规划区内违反规划建设的行为查处主体。《城乡规划法》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没有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没有按规定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4)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是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住建局对没有依法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就擅自进行建设的违法行为,有权按《建筑法》规定,作出责令改正、停止施工及罚款等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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