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大女生包丽去世,牟某翰是否应该承担责任?

我要乐观一些,牟某翰应承担一部分民事赔偿责任。

依目前的公开信息,牟某翰的侵权行为极可能是包丽采取自杀行为的诱因,牟某翰应在引发诱因的范围内承担与其责任相适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说不用承担责任的,一般有如下理由:

  • 受害人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即便有抑郁症也不等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 法院对过分干预社会的“正常交往”始终心存顾虑,过错程度较轻微(一般案件);
  • 父母作为第一顺位特定关系人可能存在重大过失;

法律从来没有规定牟某翰的行为一定不承担法律责任,但司法实践会有倾向,即一般程度的责骂(我把这个稍微类型化,比方说成绩不好老师批评之类的)造成受害人自杀的,不承担法律后果。

但至于,需要承担责任和不需要承担责任的界限在哪里,是需要个案推动的。

就好比,于欢案件对正当防卫制度的推动。于欢案绝对不是第一个符合正当防卫条件的案件,但因为民众的普遍关注,司法更加严谨、公开、公正,也更符合普通人心底的正义。有于欢案作为支撑,后面的法官也更加“敢于”认定正当防卫,从指引、规范普通人日常生活的角度具有相当的意义。

我甚至相信,司法实践,也在“等”这样一个极端的案件,通过公开的判决,告诉我们所有人,哪里才是社会交往的界限。

现阶段,类牟某翰的“精神控制”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可能步子跨得有点大,但民事责任,是有明确法律规定和民意基础的,就目前公开的信息看,我认为够判了,至于责任比例,确实不宜过大。

你们认为20%责任比例是大了还是小了。


北大女生包丽去世,牟某翰是否应该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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