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撫養權的判定標準是不是誰有錢判給誰?不是

湖北楚同律師事務所鄭桃林 專業婚姻家庭律師親辦案件

孫某與趙某結婚5年多,生有一男孩,今年3週歲。6月份,夫妻兩人因感情破裂協議離婚,對財產等問題均協商好達成了一致,但對孩子撫養產生了爭執。孫某認為自己經濟條件較好,是個司機,工資較高,經濟上能夠滿足孩子需要,有利於孩子健康成長,況且自己的父母年紀不大,可以幫忙照看孩子,因此強烈要求撫養孩子。趙某撫養孩子的意願也非常強烈,並強調孩子長這麼大一直由自己帶著,已經形成習慣,母子感情很深,如果分開會對孩子今後成長不利,自己的經濟條件雖然不如孫某,但是能夠從身心上對孩子呵護、從感情上對孩子關愛,孫某撫養孩子只是流於口頭,其長年不在家,根本顧不上管孩子,讓孩子的爺爺奶奶照顧孩子,不利於孩子成長。

法院經審理、調查,採納了趙某的意見,判決孩子由趙某撫養,孫某支付相應撫養費。

離婚時由誰撫養孩子,直接關係到子女的權益,因此必須從有利於子女健康成長的原則出發,把維護子女利益放在首位,再結合父母雙方的各方面條件包括經濟條件和撫養條件,妥善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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