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沂丨利用微信群,搶紅包賭博,涉嫌開設賭場罪!

下面是最高院對利用微信群賭博的裁判標準,符合的,則涉嫌開設賭場罪。網絡非法外之地。

以營利為目的,通過邀請人員加入微信群的方式招攬賭客,根據競猜遊戲網站的開獎結果等方式進行賭博,設定賭博規則,利用微信群進行控制管理,在一段時間內持續組織網絡賭博活動的,屬於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規定的“開設賭場”。

以營利為目的,通過邀請人員加入微信群,利用微信群進行控制管理,以搶紅包方式進行賭博,在一段時間內持續組織賭博活動的行為,屬於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規定的“開設賭場”。

《刑法》第303條第2款規定:開設賭場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臨沂丨利用微信群,搶紅包賭博,涉嫌開設賭場罪!

來源:最高院105號指導案例、最高院106號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