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丨醉驾发生交通事故,私了后,交强险不再赔偿!

临沂丨醉驾发生交通事故,私了后,交强险不再赔偿!

案情摘要

2017年4月5日,靳博爽醉酒后驾驶津ANA628号小客车与对行刘茂庭驾驶的无号牌三轮摩托车相撞,经交警部门出具事故认定书:靳博爽负事故同等责任,刘茂庭负事故同等责任。事发后经法院审理,判被告人靳博爽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因被告靳博爽事发时系醉酒驾驶,对其而言,交强险保险公司承担的只是垫付义务,并因此获得对侵权人的追偿权,也即在本案中,被告靳博爽才是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的最终承担人。而关于靳博爽的赔偿责任,双方已经签订赔偿协议,由靳博爽一次性赔偿刘茂庭医疗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就医交通费及车辆损失费等共计18000元,并已赔付完毕且经上述生效刑事判决书确认。经法庭核实原告损失尚未超出此数额,故对其诉讼主张不再重复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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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焦点

第三人是否有权就醉酒司机赔偿的损失金额,再向交强险公司主张赔偿。

裁判要点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因肇事司机醉酒驾驶,第三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保险公司理赔后可在其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追偿。该解释的立法本意应理解为基于交强险的社会公益属性,为了最大程度直接救济受害人而设定;对于有重大过错或故意的被保险人而言,保险公司承担的只是垫付义务,并因此获得对侵权人的追偿权,也即肇事司机才是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的最终承担人。既然双方已经先行签订赔偿协议并已履行完毕,故交强险公司不再承担赔偿责任。

适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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