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滨县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公告第38号

绥滨县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

指挥部公告(第 38 号)

近期,新冠肺炎疫情不断蔓延,疫情防控形势十分严峻。为进一步强化“外防输入”管控措施,确保全县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安全,结合我县实际,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1.非本地户籍人员、车辆,如非时限必要,暂缓入绥时间。

2.出租车辆禁止县域外运营。私家车辆如非必要,暂缓离县, 确需离县的,返程后,根据目的地、途经地的实际情况,执行隔离政策。

3.广大居民如无就医等确需离县原因,避免外出。确需外出 的,要向所在乡镇、单位报备审批,严禁去往中高风险地区。

4.对境外返回人员,严格执行“入境地集中隔离 14 天+目的

地集中隔离 7 天+居家隔离 14 天”的防控措施,集中隔离费用自理。

5.自中高风险地区重点场所重点时段返绥人员,及其返绥后 密切接触人员,一律执行隔离政策。县防指 37 号公告发出后,

自中高风险地区返回及途经人员,严格落实 14 天自费集中隔离。对 70 周岁以上老人、14 周岁及以下未成年人、孕产妇、患有重大疾病等原因不适宜集中隔离的,执行共同返绥人员严格整户隔离。如行程码显示为中高风险地区返绥人员,本人不能提供有效低风险行程轨迹依据的,执行自费集中隔离。

6.鼓励 4 月 2 日后,自哈市来(返)绥人员本着对自己和家人生命安全负责的态度,进行核酸和血清检测。县人民医院联系电话:15546593777;县中医院联系电话:18846877899。

7.所有教师和学生一律不准离县外出。

8.复产复工的企业,不允许境外、中高风险地区人员来(返) 绥复工。

9.严禁举办可能造成人员聚集的活动。严禁人员聚集。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绥滨县应对新冠肺炎疫情

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

2020 年 4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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