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五规划与国资国企改革6大结合点【3


2019年4月,国务院印发《改革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方案》国发〔2019〕9号。以管资本为导向的国资监管改革顶层设计有了大跨度突破和政策表达,国资监管机构及其他出资人代表机构(国资监管系统指国资委,其他出资人代表机构指政府,财政系统,宣传系统等对象,以下都简称“出资人代表机构”)的权力、责任进一步厘清,尤其是可授权空间的扩大,使国资监管机构的运营尺度和改革空间给予了重大的推动力,国资授权经营管理开始进入全面实施阶段。

这次出台的方案既强调作为授权主体的出资人代表机构要授权,要优化支撑授权后逻辑的履职方式,也强调授权对象要加强针对授权的行权能力建设;既强调出资人代表机构对企业要加大授权放权,既要普遍授权,也要针对性个性化“一司一策”授权,也强调了出资人代表机构要对企业要加强多种方式的大监管,以及企业自身响应大监管的自身制度建设(这和之前国务院国资委所推的“大合规体系”内在脉络是高度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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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一下,此《方案》的核心即”一个明确、四个确保”。“一个明确”是指方案首先确定了出资人代表机构与国家出资企业的权责边界,明确了“谁来授权、授权给谁”。“四个确保”则指分类开展授权放权,确保“授得准”;加强企业行权能力建设,确保“接得住”;完善监督监管体系,确保“管得好”;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确保“党建强”。

纵向看,《方案》是对前期国资改革纠结缠绕转态的一次破局,是在授权管理、组织架构、运营机制、党的建设等方面试点的经验总结,也是一段时间以来混改,双百行动所形成的部分经验和思考的升华。横向看,《方案》来了,把本来放在出资人代表机构的很多权力,一口气授到两类公司去,让出资人代表机构和两类公司以协作,各专其能,互补合作的方式,在国资国企改革上迈出范式突破的新一步。

国企要做市场主体,必须解决出资人管的太多,出资人的管理方式扭曲乃至异化国企运作这一根本问题,也就是要授权。一些国企之所以还有一些政企不分,政资不分的现象,本质是出资人没当好出资者,受资对象也没成为市场化主体,没有围绕授权做好界面切割。

《方案》明确指出,这方面出资人代表机构在履职上核心就是做好四件事:

一、实行清单管理。

制定出台出资人代表机构监管权力责任清单,清单以外事项由企业依法自主决策,清单以内事项要大幅减少审批或事前备案。将依法应由企业自主经营决策的事项归位于企业,将延伸到子企业的管理事项原则上归位于一级企业,原则上不干预企业经理层和职能部门的管理工作,将配合承担的公共管理职能归位于相关政府部门和单位。

二、强化章程约束。

依法依规、一企一策地制定公司章程,规范出资人代表机构、股东会、党组织、董事会、经理层和职工代表大会的权责,推动各治理主体严格依照公司章程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充分发挥公司章程在公司治理中的基础作用。

三、发挥董事作用。

出资人代表机构主要通过董事体现出资人意志,依据股权关系向国家出资企业委派董事或提名董事人选,规范董事的权利和责任,明确工作目标和重点;建立出资人代表机构与董事的沟通对接平台,建立健全董事人才储备库和董事选聘、考评与培训机制,完善董事履职报告、董事会年度工作报告制度。

四、创新监管方式。

出资人代表机构以企业功能分类为基础,对国家出资企业进行分类管理、分类授权放权,切实转变行政化的履职方式,减少审批事项,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减轻企业工作负担,不断提高监管效能。

现如今,围绕资本为主加快转变国有资产监管机构职能,改革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的大方向已经明朗,国资国企改革获得了新的强大推动力,诸如基金运作、投资管理体系、混改、国资投资运营平台的发展,使得资本运作能力日益关键;另一方面,资本运作的六个层次分别是资产运作、投资组合、内涵式资本运作、外延式资本运作、产融结合和市值管理,随着资本证劵化的推进,未来要加强集团对上市公司的管控能力,既要上市公司市场化运作、灵活、有竞争力,又要在集团可管控的范围防止国资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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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与其在发展上用海量的运作,去克服体制机制上的若干难以绕过的难题,不如静下心来来争取和谋划与授权机构的共识,一司一策的解决自身的若干靶向改革,改革空间的获取问题。目前在改革上也出现了,上级不敢给下级乱要的授权僵局,也出现了上级想给,但下级的试点方案过于毛糙,狗啃乌龟,无处下口!未能把争取的授权条分缕析,使得授权机构处在要么给要么不给的两难,而不是把所应争取的权利条分缕丝,形成授权机构,可进可退的无机变速和动态选择。

所以这里边也有一个国企自身未能更好的与授权机构互动的问题。过去为了更好的获得授权机构,我们认为必须研究如何用授权空间九宫格来研究自身应争取哪些权利。反过来,国有企业还要有一个底线意识,所有的授权不在乎于你的争取和执着,而在于你要有显性的证据,行权能力证明你该获得这个权利,你可以把这项权利用好,这样的一个行权能力打造,你到底如何给予一个交代。现在大家比较认可的方案是:先促进企业先成为一个相对完整的市场主体,要满足的基础条件是具备行权能力——可被授权,可对投入资源及产出之间的关系负责任,可以持续促进自我动态改革和进化,其运营过程可被监督,当然行权能力构建更统一的说法是构建起现代企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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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越是能够把行权能力证明好。甚至把上级没看明白,没认识到,没有一个理性认知的若干行权能力,更充分、更具象、更有证明、更证据链的表达在上级面前。更应在这个基础之上,围绕着未来可能的授权,做好前置的授权机构的监管界面的建设,主动提供授权机构,未来要使抓取的各种数据,主动把一些监管点监管面开放给授权机构。目前你管得好,你被信赖,未必证明我授权之后依然值得信赖,所以主动展现动态授权空间,包括在接受授权以后,进一步持续的把授权效果授权执行过程当中的种种突破,展现在授权机构面前,让后者感受到我是具备相应的行权能力的。关于行权能力,《方案》提出要“指导推动国有企业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体系,强化基础管理,优化集团管控,强化资本运作。确保各项授权放权接得住、行得稳。”

当然也可以把授权不足,还可以进一步授权的空间展现出来,并提出对这些所授权力的风险的控制和科学的行权知道,使得授权机构进一步能够在以授权基础之上动态进行二次三次授权。所以有很多授权机构认为动态授权是自己家的事,是自己主动的,是这个看法是错误的。除了一些必受职权因受职权以外,一些个性化的授权,忙去授权,甚至突破政策的一对一授权,一定是在企业自身很靠谱,特别能证明我能把这个权力用好的前提之上,上级机构才感受给他。

所以企业一定要理解,我在暗授权机构在明,我看得见授权机构,授权机构看不见我的这种授权机构控局。所以不能指望以后给我授权,而是我担得起授权,我能够靠谱以后的这种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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