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建考試複習資料:二級建造師《法規》乾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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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考試複習資料:二級建造師《法規》乾貨(一)

2Z201010 建設工程法律體系

考點一:法的形式(在我國,習慣法、宗教法、判例不是法的形式)

二建考試複習資料:二級建造師《法規》乾貨(一)

記憶技巧:注意名稱後綴和制定機關

考點二:下列事項只能制定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規定,下列事項只能制定法律:

(1)國家主權的事項;

(2)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的產生、組織和職權;

(3)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特別行政區制度、基層群眾自治制度;

(4)犯罪和刑罰;

(5)對公民政治權利的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和處罰;

(6)稅種的設立、稅率的確定和稅收徵收管理等稅收基本制度;

(7)對非國有財產的徵收、徵用;

(8)民事基本制度;

(9)基本經濟制度以及財政、海關、金融和外貿的基本制度;

(10)訴訟和仲裁製度;

(11)必須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法律的其他事項。

記憶技巧:重要、基本、自由、稅收


設區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會,可以對(1)城鄉建設與管理、(2)環境保護、(3)歷史文化保護等方面的事項制定地方性法規。設區的市的地方性法規須報省、自治區的人大常委會批准後施行。(4個月內批准)

設區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政府規章,限於(1)城鄉建設與管理、(2)環境保護、(3)歷史文化保護等方面的事項。


部門規章和地方政府規章(瞭解)

沒有法律或者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的依據,部門規章不得設定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或者增加其義務的規範,不得增加本部門的權利或者減少本部門的法定職責。

涉及兩個以上國務院部門職權範圍的事項,應當提請國務院制定行政法規或者由國務院有關部門聯合制定規章。

部門規章簽署公佈後,及時在國務院公報或者部門公報和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以及在全國範圍內發行的報紙上刊載。地方政府規章簽署公佈後,及時在本級人民政府公報和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以及在本行政區域範圍內發行的報紙上刊載。


考點三:

法的效力層級:兩個規範性文件規定不一致,且存在上下位關係,稱為“法的縱向衝突”:直接適用上位規定,下位規定無效;

兩個規範性文件規定不一致,且不存在上下位關係,稱為“法的橫向衝突”:適用何者,需經過有權機關裁決。

法的縱向衝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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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橫向衝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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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點四:備案

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報經批准後,分別由自治區、自治州、自治縣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發布公告予以公佈;設區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地方性法規,由省、自治區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備案;自治州、自治縣制定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備案;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地方性法規,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備案。


2Z201020建設工程法人制度

考點一:法人應具備的條件及其在建設工程中的地位和作用

一個單位要具備法人資格,應當滿足4個條件:

(1)依法成立;

(2)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住所(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財產或者經費;

(3)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4)有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義從事的民事活動、因執行職務造成他人損害的,一律由法人承擔民事責任;法人章程對法定代表人代表權有限制的,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法定代表人執行職務有過錯的,法人可對其追償)。


考點二:法人分類:

法人分為營利法人、非營利法人和特別法人三類

營利法人:以取得利潤並分配給股東等出資人為目的成立的法人,為營利法人;

非營利法人: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營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資人、設立人或者會員分配所取得利潤的法人,為非營利法人;

特別法人:機關法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人、城鎮農村的合作經濟組織法人、基層群眾自治組織法人,為特別法人。


考點三:企業法人與項目經理部的法律關係

1、項目經理部不具有法人資格,是施工企業組建的非常設下屬機構。

2、項目經理是受企業法人的委派,對建設工程施工項目全面負責的項目管理者,是一種施工企業內部的崗位職務。

3、項目經理部不具備獨立法人資格,無法獨立承擔民事責任。項目經理部行為的法律後果由企業法人承擔。

4、項目經理部:大中型項目,應當設;小型項目;根據實際情況選擇。

項目經理:每個項目必須設。施工企業應當明確項目經理部的職責、任務和組織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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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Z201030建設工程代理制度

考點一:代理的法律特徵

(1)在代理權限範圍內實施代理行為;

(2)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代理行為;

(3)是具有法律意義的行為;

(4)代理行為的法律後果歸屬於被代理人。


考點二:建設工程代理行為的設立和終止

(一)建設工程代理行為的設立

1、建設工程的承包活動不得委託代理(禁止轉包和肢解分包)

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按照雙方當事人約定,應當由本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不得代理。

2、一般代理行為無法定的資格要求

《民事訴訟法》58條:下列人員可以被委託為訴訟代理人:

(1)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

(2)當事人的近親屬或者工作人員;

(3)當事人所在社區、單位以及有關社會團體推薦的公民。

3、民事法律行為的委託代理

民事法律行為的委託代理,可以書面,可以口頭。但是法律規定用書面的,應當書面。書面委託代理的授權委託書應當載明(1)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稱、(2)代理事項、(3)權限、和(4)期間,並由被代理人簽名或者蓋章。

(二)建設工程代理行為的終止(單方取消委託和單方辭去委託,均不以對方同意為前提,通知即可):

(1)代理期間屆滿或者代理事務完成;

(2)被代理人取消委託或者代理人辭去委託;

(3)代理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

(4)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

(5) 作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組織終止。


考點三:建設工程代理法律關係

(一)轉代理(復代理)

1、經被代理人的同意:被代理人承擔,代理人僅就第三人選任以及對第三人指示承擔責任;

2、未經被代理人同意,代理人承擔(例外:緊急情況下,為了保護被代理人的利益時,由被代理人承擔)。

(二)無權代理與表見代理

1、無權代理(無權待定):催告收到通知之日起一個月內追認,未作表示,視為拒絕。被追認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做出。

(1)無權代理情形: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代理權終止

(2)無權代理責任:追認時——被代理人承擔;不追認時——行為人承擔。

2、表見代理(無權有效)

(1)表見代理的特別構成要件:須存在足以使相對人相信行為人具有代理人的事實或理由,(客觀要件);本人有過失;相對人為善意。(主觀要件)

(2)法律後果:產生有權代理的後果,由被代理人(本人)承擔責任;被代理人承擔責任後可向無權代理人追償。

3、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義實施民事行為而不作否認表示的,視為同意。後果由本人承擔。


考點四:法律責任

1、代理人不履行職責而給被代理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損害被代理人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負連帶責任。

2、第三人知道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已終止還與行為人實施民事行為給他人造成損害的,由第三人和行為人負連帶責任。

3、代理人知道被委託代理的事項違法仍然進行代理活動,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違法不表示反對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負連帶責任。


2Z201040建設工程物權制度

考點一:物權的法律特徵

物權是指權利人依法對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權利。

1、物權是支配權。物權人可以依自己的意志就標的物直接行使權利,無須他人的意思或義務人的行為介入。

2、物權是絕對權。物權的權利人可以對抗一切不特定的人。物權的權利人是特定的,義務人是不特定的,且義務內容是不作為。

3、物權是財產權。物權是一種具有物質內容的、直接體現為財產利益的權利。

4、物權具有排他性。同一物上不許有內容不相容的物權並存,即“一物一權”。


考點二:物權的種類

物權包括:所有權、用益物權、擔保物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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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憶技巧:記住三個擔保物權,4個用益物權均帶地


考點三:土地所有權

1、我國實行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

2、耕地承包經營期:30年

3、土地承包經營權調整:經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報鄉(鎮)人民政府和縣級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批准。

4、國家所有——城市市區

集體所有——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外);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


考點四:建設用地使用權

1、建設用地使用權只能存在於國家所有的土地上,不包括集體所有的農村土地。

2、設立範圍: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別設立。新設立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不得損害已設立的用益物權。

設立方式:設立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採取出讓或者劃撥等方式

建設用地使用權自登記時設立。

3、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流轉:

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轉讓、互換、出資、贈與或者抵押,法律另有規定除外。

以上行為必須符合:

(1)當事人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訂立相應的合同。

(2)使用期限由當事人約定,但不得超過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剩餘期限。

(3)應當向登記機構申請變更登記。

(4)附著於該土地上的建築物、構築物及其附屬設施一併處分。

4、續期問題: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自動續期。非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後的續期,依照法律規定辦理。建設用地使用權消滅的,出讓人應當及時辦理註銷登記。


考點五:地役權

1、地役權是指為了使用自己不動產的便利或提高其效益而按合同約定利用他人不動產的權利。地役權是按當事人的約定設立的用益物權。

2、地役權自地役權合同生效時設立;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3、土地上已設立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等權利的,未經物權人同意,土地所有權人不得設立地役權。

4、需役地的轉讓涉及地役權的,受讓人同時享有地役權;供役地的轉讓涉及地役權的,地役權對受讓人具有約束力。


考點六: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消滅和保護;

(一)不動產物權

1、登記生效(自記載於不動產登記簿時發生效力)

依法屬於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所有權可以不登記。

2、物權效力與合同效力的關係:(不登記不轉移物權,但不影響合同的效力)

當事人之間訂立有關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不動產物權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合同另有約定外,自合同成立時生效;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效力。

(二)動產物權

1、動產自交付生效;

2、船舶、航空器、機動車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登記對抗主義)

(三)物權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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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Z201050 建設工程債權制度

考點一:債的基本法律關係

1、債是按照合同的約定或者按照法律規定,在當事人之間產生的特定的權利和義務關係。

2、債是特定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關係。債權人只能向特定的人主張自己的權利,債務人也只需向享有該項權利的特定人履行義務,即債的相對性(主體/內容/責任的相對性)。

3、債的內容是債的主體雙方間的權利義務,即債權與債務。


考點二:債的產生

1、合同——債發生的最主要、最普遍的根據

(1)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賠償後,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

(2)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倒塌造成他人損害的,由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承擔連帶責任。建設單位、施工單位賠償後,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


(3)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


3、無因管理(管理人與受益人間形成無因管理之債)

4、不當得利(得利者與受害者之間形成不當得利之債,返還)


考點三:建設工程常見債的種類

1、施工合同債;2、買賣合同債;3、侵權之債。

本考點通常針對於債的概念、依據、施工合同債考察大家主要是對於債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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祝大家2020年二級建造師考試順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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