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行使“14首开债”公司债券发行人赎回选择权的公告

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4年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有关2014年公司债券(以下简称“14首开债”、“本期债券”)发行人赎回选择权的条款约定如下:发行人有权决定在本次债券存续期的第5年末行使本次债券赎回选择权。发行人将于本次债券第5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前的第30个交易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关于是否行使赎回选择权的公告。若发行人决定行使赎回选择权,本次债券将被视为第5年全部到期,发行人将以票面面值加最后一期利息向投资者赎回全部本次债券。所赎回债券的本金加第5个计息年度利息在兑付日后5个工作日内一起支付。发行人将按照本次债券登记机构的有关规定统计债券持有人名单,按照债券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若发行人不行使赎回选择权,则本次债券将继续在第6年、第7年存续。

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5年6月3日完成“14首开债”发行,2020年6月3日为“14首开债”第5个计息年度付息日。根据《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约定,公司可于第5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前的第30个交易日,决定是否行使发行人赎回选择权。

公司决定行使“14首开债”发行人赎回选择权。对赎回登记日登记在册的“14首开债”全部赎回。

公司将根据相关业务规则,做好“14首开债”赎回事宜的后续信息披露及本息兑付工作。

特此公告。

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4月17日

本文源自中国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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