贈送“小三”的財產能否要回?“小三”有風險

贈送“小三”的財產能否要回?“小三”有風險

【案情簡介】

王先生與李女士婚後取得一套房產,登記在王先生一人名下。後在婚姻存續期間,王先生與李女士感情漸漸淡漠,與漂亮女子張某一見鍾情,墜入愛河,為了表達對張某的愛意,遂將登記在其名下的房屋過戶給了張某,從此二人同居,生活和睦。后王妻李女士發現丈夫出軌,傷心欲絕,欲離婚,並要求將該房屋返還。張某得知,稱該房屋已過戶到其名下,對該房屋享有所有權,拒絕返還。無奈協議離婚不成,李女士只好起訴到法院,要求離婚分割財產,包括登記在張某名下的房屋。

【法院判決】

房屋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王先生的處分行為無效,房屋歸夫妻共同所有。

【法律分析】

《婚姻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享有平等的處理權。”夫妻在日常生活中可以單方處分夫妻共同財產,如果處分的財產屬於重要財產(非日常生活),則應當平等協商,一致處理。如果他人有理由相信其為夫妻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為由對抗善意第三人。

《民通意見》第八十九條規定:“共同共有人對共有財產享有共同的權利,承擔共同的義務。在共同共有關係存續期間,部分共有人擅自處分共有財產的,一般認定無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償取得該項財產的,應當維護第三人的利益;對其他共有人的損失,由擅自處分共有財產的人賠償。”

王先生未經李女士同意,將房屋擅自過戶給第三人張某,屬於無效法律行為,房屋仍迴歸到原有的物權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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