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澤市出臺醫患糾紛調處機構規範化建設指導標準

為堅持發展新時代“楓橋經驗”,提升專業性行業性人民調解工作規範化建設水平,保障我市醫患糾紛人民調解工作持續健康發展。近日,菏澤市司法局、菏澤市衛生健康委員會、菏澤市財政局聯合印發《菏澤市醫患糾紛調處機構規範化建設指導標準》。《標準》分機構設置、隊伍建設、制度建設、基礎設施建設、組織保障5部分組成。

菏澤市出臺醫患糾紛調處機構規範化建設指導標準

《標準》強調了各縣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高新區管委會要成立醫患糾紛預防和調處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完善本轄區醫患糾紛預防和調處機制,協調解決醫患糾紛預防與處置工作的有關問題。

《標準》明確了市縣區醫患糾紛調處機構設立標準、設立程序、使用名稱、上牆制度等,同時還統一了全市醫患糾紛工作流程和醫患糾紛案卷文書使用。

《標準》要求對醫患糾紛調處工作給予組織、經費保障。專職調解員實行“基本補貼+個案補貼”制度,兼職調解員實行個案補貼制度,每案定補。人民調解員調解補貼實行浮動制。同時明確人民調解委員會設立單位和相關行業主管部門應依法為人民調解員開展工作提供場所、設施等辦公條件和必要的工作經費。就如何加強人民調解員業務培訓也做了具體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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