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檢發佈未成年人被性侵案件:用法律武器保護孩子

深檢發佈未成年人被性侵案件:用法律武器保護孩子

這兩天,“上市公司高管涉嫌性侵養女四年”案件引發社會關注。女孩星星(化名)自述,從2016年剛滿14歲起,她被養父長期性侵。目前,警方已立案調查此事。

孩子是社會的花朵,未成年人被性侵的話題,從來都是沉重的、讓人憤怒的。

深检发布未成年人被性侵案件:用法律武器保护孩子

然而,在許多猥褻兒童案中,不少被告人會用“不知道年齡”、“戀愛關係”等理由辯解,試圖擾亂視線,混淆重點。

這個時候,我們怎麼才能將嫌疑人繩之於法?

近日, 深圳市人民檢察院披露幾起涉未成年人性犯罪案件,讓我們一起了解如何用法律的武器,更好地保護未成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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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戀愛關係”不是犯罪藉口

深检发布未成年人被性侵案件:用法律武器保护孩子

13歲的小彤是深圳的一名在校學生,偶爾在父母經營的快餐店幫忙。

外賣員吳良到快餐店收外賣送餐時,無意中認識了小彤。兩人聊得十分投契,相互加了QQ,沒幾天就熱戀了。

有一天,吳良約小彤出來逛街,中途“貼心”地說今天逛累了吧,咱們開個房休息休息。在羅湖區的一所賓館裡,吳良憑著三寸不爛之舌,開始勸說小彤脫衣服……

深检发布未成年人被性侵案件:用法律武器保护孩子

直到小彤下體發炎身體不適被父母發現,這件事才浮出水面。

“我以為她有十八九歲。”

“我們是男女朋友關係。”

“她主動跟著我去開房的,她是願意的。”

事後吳良如此辯解。僅憑一句戀愛關係,吳良就有了免罪金牌了嗎?

深检发布未成年人被性侵案件:用法律武器保护孩子

吳良作為一個社會經驗豐富的正常成年男人完全可以判斷出小彤“可能是”幼女。

最終,羅湖區人民檢察院未成年人檢察辦公室以強姦罪將吳良起訴至法院。一審法院認定吳良強姦罪名成立,判處有期徒刑三年零三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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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底什麼叫自願?

如果一個涉嫌性侵兒童的成年人說,這個孩子是自願與他發生關係的,是不是就可以逃脫法律的制裁呢?

40歲的黃某在一次上網時,通過“附近的人”添加了小雨為好友。在聊天過程中,他得知小雨剛滿14歲,是一名初二的學生。

在接下來的一個月時間裡,黃某多次給小雨發微信紅包,送小禮物。隨後,他開始守在小雨上學的路上、小區樓下,要求小雨見他,否則不走。擔心被父母發現,小雨只好與他見面。

之後,黃某把她引到路邊或者小區的僻靜處,對小雨實施了猥褻和兩次強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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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敗露後,黃某辯解,小雨是自願的,主動跟著他去到小區的偏僻處。

但事實上,由於未成年人在性權利方面的認識是模糊的,因此對於14歲以下的被害人,法律是不考察意願問題的。不管被害未成年人自不自願,只要與他們發生了與性有關的行為,都涉嫌強姦罪和猥褻兒童罪

黃某最終被判有罪。由於案發後小彤被確診為重度抑鬱,吳良最後獲判有期徒刑六年。

深检发布未成年人被性侵案件:用法律武器保护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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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有話說

企圖以戀愛之名侵犯未成年人的成年男性,你自以為是護身符的辯解未必每次都奏效,我們終將會把你繩之以法。

少女們,你們的美好人生剛剛開始,把更多的注意力放在學習上,會讓你以後真正的社交有一個較好的平臺。不要在父母不知道的情況下結交任何成年人朋友,更不要接受禮物,禮物是一道無形的枷鎖。

家長們,請你們關注孩子的社交,關心她們的思想情緒,教育耐心不粗暴。

學校的老師們,教授知識的同時,也不要忽略青春期的引導。

未成年人是國家的未來,保護未成年人不受傷害,是整個社會的責任。

上述兩個案件雖然是個案,但我們希望,通過個案能不斷凝聚力量,推動制度完善、法律改進

至於那些恬不知恥說出“恩將仇報”的人,真是禽獸不如。

(文中人名均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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