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事」股權因名義股東原因被查封,實際出資人能要回股權?

「股事」股權因名義股東原因被查封,實際出資人能要回股權?

無論是對於實際出資人和名義股東,股權代持都存在一定的風險,《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規定(三)》第二十四條至第二十六條規定了雙方的相關權利義務。

對於實際出資人來說,股權代持的風險與名義股東本身、股權所涉公司、公司其他股東以及政策等因素相關。僅就名義股東本身風險而言,比較多見的為名義股東誠信風險和債務風險。

今天的案例來自於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提字第147號,這個案例將告訴我們名義股東債務風險發生時,實際出資人可能面臨的損失。

「股事」股權因名義股東原因被查封,實際出資人能要回股權?

一、案情簡介

北京華誠宏泰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城公司”)計劃出資認購呼和浩特市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呼和浩特市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已經在2009年改名為內蒙古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了稱呼方便,接下來都簡稱為“內蒙古”銀行)。

華誠公司委託了華夏金谷融資擔保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谷公司”)進行投資內蒙古銀行的前期調研與籌備,並由金谷公司實際匯款至股權代持公司。

在接下來的一段時間內,金谷公司在華誠公司的委託下進行了一系列操作,為便於理解,沈立律師繪製瞭如下關聯圖:

「股事」股權因名義股東原因被查封,實際出資人能要回股權?

首先,在2006年10月左右,金谷公司和華誠公司簽訂《委託協議》,約定金谷公司委託華誠公司與北京澤潤嘉源商貿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澤潤公司”)簽訂股權代持協議,由澤潤公司持有內蒙古銀行股份,履行該股權代持義務。然後,在2006年10月左右,華誠公司與澤潤公司簽訂了《委託投資協議》,華誠公司委託澤潤公司向內蒙古銀行認購5000萬元股權,華誠公司實際享有股東權利。接下來,在2007年11月15日,金谷公司向澤潤公司的賬戶匯款5000萬元,履行出資義務。最後,2007年12月5日,內蒙古銀行為澤潤公司出具《股權證》,澤潤公司成功當上內蒙古銀行的名義股東,代持事宜初步完成。

然而,澤潤公司因對外負債,債權人申請查封了相關資產,其中包含代持的內蒙古銀行的股份。

從可檢索的信息來看,在澤潤公司代持的股份被查封后,一直是金谷公司以實際出資人的身份採取救濟手段。

2011年,金谷公司以澤潤公司為被告,向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訴訟請求之一為澤潤公司將代持的內蒙古銀行股份所有權過戶返還。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駁回了他的這項訴訟請求。金谷公司於2012年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上訴請求再次被駁回。上訴請求被駁回後,金谷公司申請再審,2016年12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具民事判決書,第三次駁回金谷公司的訴訟請求。

除與澤潤公司的訴訟以外,2013年,金谷公司向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提起執行異議之訴,2017年12月25日,金谷公司有關執行異議的訴訟請求被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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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院觀點

法院為什麼數次駁回訴訟請求?

法院認為,澤潤公司是代金谷公司持股,在不涉及第三方權益的情況下,確實應當按照雙方的約定履行相關義務。由於委託持股的隱蔽性,第三方無從或難以得知股權代持的真相,故一旦涉及第三方利益,需遵循外觀主義原則,即以當事人的行為外觀或權利外觀為準認定其產生法律效果。哪怕這外觀是虛假的,只要第三方出於善意,合理信賴這個外觀,其所作出的交易行為就應受到法律保護。

本案中,澤潤公司因對外存在糾紛,代持的股份已經被多家法院查封。債權人基於登記而申請法院查封執行澤潤公司名下訴爭股份的信賴利益,應依法予以保護。

另外,實際出資並非成為公司股東的充分條件,實際出資人亦並非當然為公司股東。內蒙古銀行系中資商業銀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對於中資商業銀行的發起人、股東資格的獲取及應履行的報批程序有其限制性規定。在金谷公司沒有證明他具備條件且已經報批之前,直接要求確認內蒙古銀行的股份歸他所有,並要求澤潤公司過戶返還,實質上即為確認其系內蒙古銀行股東的效力。法院對此並不能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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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律師觀點

實際出資人委託他人代持股權並未被法律禁止,在不涉及第三方利益的情況下相關權益也受到法律保護。但一切都有一個很重要的前提:不涉及第三方利益。如果涉及到第三方,除非有證據證明第三方的惡意,否則均適用外觀主義。

委託代持極大的風險點就在於此,名義股東因任何對外糾紛導致債權人查封其財產時,股權代持份很有可能被一併查封。在這樣的情況下,除非實際出資人可證明債權人知曉或應當知曉股權代持,法院基於保護債權人利益、外觀主義原則,一般會認可股權代持份為名義股東之資產,從而導致是實際出資人遭受重大損失。

那麼實際出資人如何避免類似情況的發生?

首先,實際出資人選擇名義股東前需進行充分的調查,明確名義股東的身份、行業、資產、履行能力、對外債務、司法訴訟等相關信息,在前期選擇時將糾紛出現概率較高的人員篩除。

其次,實際出資人需在合同中明確約定相關責任,並確認更多的名義股東履約擔保。若果真出現此等情形,實際出資人也可根據合同向名義股東或擔保方主張相關損失賠償,在一定程度上彌補損失。

特別聲明:本文僅供學習研究使用,不構成法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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