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解读系列之企业能否辞退处于“三期”的女职工

导读:

为了保护一些特定群体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在六类法定情形下,禁止用人单位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解读系列之企业能否辞退处于“三期”的女职工

实务案例:

李某,女,某地产公司员工,怀孕4个月,因劳累所致,有先兆流产迹象,医生建议卧床休息养胎,遂向公司请了一个月安胎假。卧床休息几天感觉良好,这李某就闲不住了,开始想出去转悠,李某平时就喜欢逛其楼下的首饰店,这一天她吃完饭就去首饰店,看了一会儿,发现一款金镯子,款式新颖,做工细致,很是喜欢,趁店员不注意,拿着就走。首饰店晚上清点时,发现少了一对金手镯,看监控,发现为李某所盗,遂报警。经物价部门鉴定,该手镯价值1万8千元,最后经法院审判,判了李某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缓刑一年,公司看到李某被法院判刑,就与之解除劳动合同,李某不乐意了,说:“我还在孕期,你们怎么能解除我的合同。”那么企业能否与李某解除劳动合同吗?

《劳动合同法》解读系列之企业能否辞退处于“三期”的女职工

分析: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不能随意辞退处于“三期”的女性,第四十二条主要规定了6种法定情形,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是不是劳动者具备上述条件,就有了“护身符”,其实不然,本案就是最好的例证,如有第三十九条之情形的,用人单位同样可解除劳动合同。换句话说,如果劳动者有严重边纪行为 ,有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或者营私舞弊 ,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等等 ,过错性解除合同的条件就成立了,企业仍然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除此之外,属于上述六种法定情形,如果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也是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所以,对于四十条的规定,应做两个层面的理解:一是本条禁止的是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并不禁止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二是本条的前提是用人单位不得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解除劳动合同,即使劳动者具备了本条规定的六种情形之一,用人单位仍可以根据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解除。

综上,无论劳动者是工伤,还是处于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或者是医疗期未满的劳动者,只要劳动者有严重边纪行为有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或者营私舞弊 ,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等等,用人单位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不受四十条规定之限制,故本案中,用人单位能解除与李某的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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