孫楊違規卻不是因為興奮劑,公告全文一覽

孫楊被禁賽8年,這大概是多災多難的2020年開端,中國體育界遭遇的最大挫折。

事件的真相到底是怎樣的,我們先從判決中找尋。以下是判決的原文翻譯

孫楊違規卻不是因為興奮劑,公告全文一覽

孫楊因服用興奮劑被判8年禁賽

2020年2月28日,洛桑。國際體育仲裁法庭(CAS)支持了世界反興奮劑機構對中國游泳運動員孫楊和國際泳聯的上訴。因此,自國際體育仲裁法庭的判決發佈之日起,孫楊被判罰8年禁賽。

在2018年9月,孫楊在自己的住所接受了一次充滿爭議的藥檢,且藥檢過程未能完成。這件事一開始是交給了國際泳聯反興奮劑委員會,該委員會認定,在藥檢過程中,被世界反興奮劑機構(WADA)所通過的檢測和調查國際標準(the International Standard for Testing and Investigations(ISTI))沒能被正確執行。因此,國際泳聯反興奮劑委員會認定樣本採集是無效的。所以,委員會認定運動員違反反興奮劑規則。

世界反興奮劑機構(WADA)針對上述決定向國際體育仲裁法庭提起上訴,他們堅稱孫楊是自己不遵守樣品採集過程,並以此要求給與他2年以上8年以下的禁賽處罰。

上述WADA的上訴被交給一個由CAS仲裁人組成的小組進行仲裁,組成人員有(……人員名稱),該仲裁案在2019年11月5日舉行聽證會,應雙方要求,聽證會是公開進行。

國際體育仲裁法庭專家組一致認定,該運動員違反了國際泳聯反興奮劑規則第2.5條(干涉興奮劑檢測工作的任何部分)。尤其要指出的是,專家組認為進行興奮劑檢測的工作人員的行為遵照了國際檢測和調查標準中所有適用性的要求。更具體的說,在該運動員看來,當他認為樣品收集程序不符合國際檢測和調查標準時,他沒有提供令人信服的證據來證明他破壞樣品容器,拒絕接受檢測的行為的合規性。正如專家小組指出的,運動員提供血樣,並質疑工作人員檢測行為的合規性的同時,保證血樣在檢測機構的控制範圍內的完整性是一種情況;而在經過長時間的溝通和對後果的警告之後,採取某種行為導致破壞樣品容器,從而導致樣品無法進入到檢測的最後程序,這完全是另一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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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慮到2014年6月,該運動員曾首次違反反興奮劑規則(ADRV),仲裁委員會做出決定,根據國際泳聯興奮劑檢查(FINA DC)的第10.7.1條款,對該運動員第二次違反反興奮劑規則(ADRV)的行為進行8年禁賽,即日生效。

鑑於:1)在該運動員被指控違反反興奮劑檢查的行為後,國際泳聯並未對其進行臨時停賽的處罰;2)在2018年9月那次未能完成的興奮劑檢測前後,該運動員的興奮劑檢測都是陰性;3)沒有任何證據能證明該運動員從2019年9月4日之後,包括2019年7月舉行的國際泳聯韓國光州游泳世錦賽期間,有服用型風機的行為。因此在CAS的做出裁決前,該運動員所取得的所有成績都不被取消。

該仲裁結果將會在近幾天內發佈於體育仲裁法庭(CAS)網站,除非相關方面認為該仲裁結果應保留其機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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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單說,國際體育仲裁法庭並未就孫楊是否服用興奮劑做出裁定,甚至某種程度上,他們也並未認定孫楊就一定服用了興奮劑,所以,因此就說孫楊是吃藥吃出來的是完全不正確的。

其次,國際體育仲裁法庭禁賽孫楊是因為孫楊暴力抗檢的行為,在公告中CAS也解釋的很清楚:“運動員提供血樣,並質疑工作人員檢測行為的合規性的同時,保證血樣在檢測機構的控制範圍內的完整性是一種情況;而在經過長時間的溝通和對後果的警告之後,採取某種行為導致破壞樣品容器,從而導致樣品無法進入到檢測的最後程序,這完全是另一回事。

這是西方社會十分強調的程序正義,孫楊的過錯就在於他使用了不正確的方式來質疑對方的程序是否正義,從而導致了一個可能無法挽回的結果。

程序正義到底該如何界定?這將是這個案件的關鍵所在,也是孫楊可以挽回的切入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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