藍田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一起 妨害信用卡管理、非法拘禁、尋釁滋事惡勢力案件

2019年3月28日上午9時,藍田法院刑事審判庭公開開庭審理了石某、王某、李某甲、丁某某、周某、張某某五人妨害信用卡管理、非法拘禁、尋釁滋事惡勢力案件,該案系藍田法院開庭審理的第二起涉黑惡勢力案件,藍田縣公安局、藍田縣人民檢察院、被告人親屬等50餘人旁聽了庭審。

藍田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一起 妨害信用卡管理、非法拘禁、尋釁滋事惡勢力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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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石某、王某、李某甲、丁某某、周某、張某某為賺取差價,牟取利益,自2018年3月份起,開始在西安非法收購信用卡(每套信用卡包括:銀行卡、銀行卡交易密碼、銀行卡綁定的U盾、銀行卡綁定的開通國際漫遊的手機卡、開卡人身份證複印件等資料),而後將上述信用卡通過石某跨國郵寄給在菲律賓的胡某(刑拘在逃)。該犯罪團伙具體分工如下;李某甲、丁某某負責從周某、張某某等下線處以每張幾百元不等的價格收買信用卡:王某以每套信用卡900至1000元的價格從李某甲、丁某某、周某手中收買上述信用卡;石某負責將王某收買的信用卡跨國郵寄給在菲律賓的胡某,每郵一套信用卡,王某給石某15元報酬。同時石某也從李某甲等人處收買信用卡,郵寄給胡某。胡某每套信用卡給王某、石某1500元左右。截止案發上述團伙共收買信用卡147張,經核實石某獲利4萬餘元、王某獲利5萬餘元、李某甲獲利2萬餘元、丁某某獲利7萬餘元、周某獲利7000餘元、張某某獲利3萬餘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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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2018年4月初開始,王某、石某等人賣給胡某的信用卡出現賣卡人掛卡取錢的情況,胡某發現該情況後就將上述人員信息發給王某、石某,並指示二人負責追款,石某就和王某、李某甲等人商量不管是誰的卡被掛卡取錢,要賬時大家都互相幫忙,石某叫來潘某某協助大家追賬,並提供了自己的車輛供大家使用。2018年4月17日,李某甲、王某、潘某某、李某乙(潘某某朋友)等人在西安市魚化寨找到掛卡取錢的被害人孫某某後,採用腳踢拳打的行為逼迫孫某某還錢,後將孫某某強行帶到魚化寨一賓館內限制自由,要求還錢,後孫某某女朋友報警,民警到賓館將其解救,共限制孫某某人身自由2個多小時。2018年4月份下旬,王某指使丁某某、周某等人到咸陽某縣掛卡取錢的王某甲家中追款,到王某甲家後揚言如果不給錢,就要收拾王某甲,后王某甲父親向他們提供了王某甲的聯繫方式,王某甲還款2萬元。2018年4月份下旬,王某指使李某甲、丁某某、周某等人到安康市某縣掛卡取錢的衛某家中追款,到衛某家後,找到其母親,揚言如果不還錢,要收拾衛某,後衛某母親在威脅下,提供了衛某的聯繫方式,衛某還款2萬元。2018年5月初,王某兩次指使李某甲、丁某某、周某等人到西安市某縣掛卡取錢的王某乙家中追款,聲稱要收拾王某乙,后王某乙還款2.5萬元。2018年5月7日,王某指使李某甲、丁某某、周某、潘某某到掛卡取錢的吳某家中追款,聲稱不給錢就翻翻,要收拾吳某,恐嚇吳某奶奶,要賬過程中致使吳某奶奶受傷。

藍田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一起 妨害信用卡管理、非法拘禁、尋釁滋事惡勢力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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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於上述事實,公訴機關指控以被告人石某、王某為首的惡勢力團伙自實施第一次犯罪活動後成員相對固定,其組織成員經常糾集在一起共同以暴力、威脅等手段在西安、咸陽等周邊地區多次實施違法犯罪活動,造成惡劣影響,屬惡勢力犯罪團伙。並要求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非法拘禁罪、尋釁滋事罪追究被告人石某、王某、李某甲的刑事責任,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尋釁滋事罪追究被告人丁某某、周某的刑事責任,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追究被告人張某某的刑事責任。

該案經過近一天的庭審,經法庭調查、法庭辯論及最後陳述等法定環節,合議庭充分聽取了公訴人、被告人、辯護人的意見,並決定對本案擇日進行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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