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案金額多達一億餘元!台州椒江一90後男子犯洗錢罪被起訴

“洗錢罪”是一個大多數人只在電視劇、電影裡聽到過的詞現在卻出現在了我們身邊。2019年,台州市椒江區公安機關在辦理應某某等人利用P2P平臺集資詐騙的案件中,牽出了一起涉案金額達億元的洗錢案。

P2P

涉案金額多達一億餘元!台州椒江一90後男子犯洗錢罪被起訴

在“互聯網+”時代,P2P金融如雨後春筍般遍地開花,不少人都參與其中。而五花八門的P2P平臺是真是假?有多少人披著互聯網金融的外衣,從事非法集資詐騙的行當?又有多少人為P2P平臺的非法集資及集資詐騙提供幫助?

一張新銀行卡

陶某就是這樣一位為P2P平臺提供銀行卡並在P2P平臺所屬的投資公司工作的小夥。90後的陶某因犯開設賭場罪被判刑後,就沒有了工作,2017年3月,他經介紹去了朋友應某某的投資公司上班。2017年3月初,應某某讓陶某辦理一張新的銀行卡給公司使用,幾經思量,陶某辦理了銀行卡交給應某某,銀行卡的短信提醒綁定了自己的手機號碼。剛上班沒幾天,陶某的銀行卡就打入20萬元錢,一分鐘後又打入16萬元,十分鐘後,該36萬元被取現。銀行卡的流水每個月達到上千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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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某作為應某某的駕駛員,工作時間經常在應某某的辦公室出沒,在公司總部工作一段時間後,陶某到了公司的放貸業務部。公司從事放貸的資金,就是從公司的P2P業務平臺來的,對於這一點,公司的員工知情,陶某也是心知肚明。可陶某仍放任自己的銀行卡被公司使用,接收公司從P2P第三方支付平臺轉入錢,並在公司控制的各個賬戶之間轉賬,自2017年3月2日至2018年4月13日銷戶,陶某賬戶鉅額非法集資資金流轉達四千多次,轉入總金額為1.1746億餘元,其中由第三方支付平臺及應某某公司控制下的銀行卡轉入的資金金額為1.1692億餘元

2020年4月9日,台州市椒江區檢察院以洗錢罪對陶某提起公訴。

為貫徹落實最高人民檢察院“三號檢察建議”,椒江區檢察院積極作為:

一是主動履職,引導偵查。發揮捕訴一體的辦案優勢,在審查批捕階段,檢察官及時與偵查人員溝通,引導調查取證,固定犯罪證據,並在案件批捕時同步出具逮捕案件繼續偵查取證意見書,進一步引導偵查人員取證,細化完善證據體系,提高訴訟效率,案件最終未經退查提起公訴。

二是積極探索,慎重把關。案件辦理過程中,由於洗錢罪比較少見,沒有統一的量刑指引,對於“情節嚴重”如何認定沒有明確的數額標準,該院多次召開部門會議研討、訴前合議,對定罪量刑、法律適用進行探討,及時請示上級院,提出精準量刑。

三是加強協作,形成聚力。加強與人民銀行、公安、金融辦等部門會商,形成金融領域犯罪長效精準配合機制,定期會商、探討金融犯罪等案件信息,共同研判金融領域新情況、新問題,做到精準打擊,在檢察環節打好金融風險防控“主動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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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鏈接

【洗錢罪】《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條 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恐怖活動犯罪、走私犯罪、貪汙賄賂犯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詐騙犯罪的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為掩飾、隱瞞其來源和性質,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沒收實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洗錢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洗錢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罰金:

(一)提供資金帳戶的;

(二)協助將財產轉換為現金、金融票據、有價證券的;

(三)通過轉帳或者其他結算方式協助資金轉移的;

(四)協助將資金匯往境外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來源和性質的。”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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