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婚夫妻,婚前簽署放棄財產協議,伴侶去世後卻起訴繼承?可行?

梁某生前系軍休所離休幹部,育有三名子女。離婚後,與賈某再婚,在婚姻登記前,梁某與賈某簽署了婚前財產協議,該協議對婚前個人財產、婚後共同財產及遺產均做了詳細約定。賈某以明示的方式自願放棄對梁某個人財產的所有繼承權(包括撫卹金等財產),梁某的財產全部由梁某的子女繼承。

兩人再婚後,未生育子女。梁某於2017年12月5日因病去世。遺留有遺產,軍休所和市民政局還發給其近親屬生活補助費、一次性撫卹金、喪葬費等待遇。看到如此多的財產,賈某感到不公,憤而起訴,將梁某的三名子女告上法庭,要求:依法繼承梁某的遺產和依法享受應得的遺屬待遇。

那麼,賈某與被繼承人婚前簽訂的財產協議是否有效,賈某是否可以繼承呢?法院是如何判決的呢?

法院審理認為:梁某與賈某雙方訂立的財產協議內容不僅是處理公民遺產的問題,還涉及梁某、賈某二人對婚前財產、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財產和梁某去世後財產等多方面的約定,具有協議性質,雙方均認可,並簽字、蓋印,後雙方共同攜帶該約定找到二位見證人予以見證,三名子女均未參與該協議內容的確定,該協議應認定為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真實有效,雙方均應依約履行。賈某在協議上明示放棄對梁某婚前房屋、婚後結餘的共同財產、男方去世後相關補助或其他財產及遺產的繼承權,應系其真實意思表示,現要求對相關財產進行分割依據不足,法院不予支持。至於協議當中協議的遺屬生活補助保障費

,應屬賈某合法權益,應由其享有。最終法院判決原告賈某享有自梁某去世後第七個月起的遺屬生活補助費;駁回原告賈某要求繼承梁某房產、喪葬費、一次性撫卹金等其他訴訟請求。

再婚夫妻,婚前簽署放棄財產協議,伴侶去世後卻起訴繼承?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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