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新鮮事:疫情及其防控措施給當事人造成損失怎麼辦?專家詳解

疫情之下,法律如何應對“不測風雲”

——訪中國法學會民法學研究會副會長王軼

“天有不測風雲”,是對現實生活中發生不可預測事情的一種俗語,在法律上,它們被定義為“不可抗力”。

此次新冠肺炎疫情具有突發性,疫情及其防控措施給當事人造成的損失如何承擔,如何認定不可抗力、可否適用情勢變更以更好保護當事人權益,尤為社會關注。對此,記者採訪了中國法學會民法學研究會副會長、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院長王軼。

記者:疫情及其防控是否屬於不可抗力?

王軼:疫情及其防控屬於法律規定的不可抗力。

2020年2月10日,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就疫情防控有關法律問題答記者問時指出,“當前我國發生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這一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為了保護公眾健康,政府也採取了相應疫情防控措施。對於因此不能履行合同的當事人來說,屬於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該答覆將疫情及其防控,一併認定為法律規定的不可抗力。

早在非典期間,最高人民法院就於2003年6月11日發佈通知,認定非典疫情及其防控,屬於法律規定的不可抗力。目前,不少省份高級人民法院出臺的與疫情及其防控有關的司法政策,也無一例外表明,對於受疫情及其防控直接影響產生的民事案件,可以適用民法總則、合同法、侵權責任法等關於不可抗力的規定,並按照誠實信用原則和公平原則處理;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記者:如何理解我國民事立法確立的不可抗力規則?

王軼:依據民法總則規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我國民法學界通說認為,不可抗力非屬當事人自身的行為,屬於民事法律事實中的事件。自然災害、政府行為、社會事件無論是否重大且顯著,只要當事人盡到了應有的注意,且屬於異常事故,就構成不可抗力。

在我國審判實踐中,當事人既不能預見,又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自然屬於不可抗力;當事人雖能預見,但預見不充分不全面,又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也屬於不可抗力;當事人能夠預見或者已經知曉,但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不屬於不可抗力。

記者:如何理解當事人約定的不可抗力條款?

王軼:不可抗力條款並非基於法律規定產生,而是基於當事人的約定出現,屬於合同條款。

在交易實踐中,可能出現四種不同類型的不可抗力條款:一是重申了不可抗力規則;二是相較於不可抗力規則,擴張了不可抗力的範圍,在法律規定之外,增加了不可抗力事項;三是全部排除了不可抗力規則的適用;四是相較於不可抗力規則,限縮了不可抗力的範圍,將法律規定的不可抗力事項部分予以排除。

不可抗力條款在訂入合同之後,首先面對的是效力判斷問題。如果不可抗力條款屬於格式條款的,存在合同法第52條和第53條規定情形的,或者屬於提供格式條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自己的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一概無效。如果不可抗力條款不屬於格式條款,需要進行效力判斷。

記者:疫情及其防控作為不可抗力規則包含的事項,導致繼續履行合同對於一方當事人顯失公平的,可否適用情勢變更制度?

王軼:民法典草案合同編確認,“合同成立後,合同的基礎條件發生了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的、不屬於商業風險的重大變化,繼續履行合同對於當事人一方明顯不公平的,受不利影響的當事人可以與對方重新協商;在合理期限內協商不成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第2款確認,“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應當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根據公平原則變更或者解除合同。”至此,一度被司法解釋中的情勢變更制度“流放在外”的不可抗力,又被民法典草案中的情勢變更制度“請回家中”。這一選擇,值得肯定。

在民法典頒行以前,因疫情及其防控致使繼續履行合同對於一方當事人明顯不公平的,雖然尚不能主張援引民法典草案中的規定,但最高人民法院的通知中已經確認,由於非典疫情原因,按原合同履行對一方當事人的權益有重大影響的合同糾紛案件,可以根據具體情況,適用公平原則處理。這表明,當時就有給情勢變更制度留出適用空間的司法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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