惡意搶注“李文亮”商標的申請人及代理機構被罰,對此怎麼看?

潮湧花鄉


我認為處罰得當,足以起到警示和威懾其他潛在投機者的作用

從法律和事實層面來講,理由有兩個:

在法律層面

未經個人同意擅自將個人姓名拿來註冊商標的行為原本就是侵犯他人姓名權的違法行為。

姓名權,指的是自然人對其姓名享有的人格權。姓名權可以對抗任何人,即任何人都不能侵犯自然人的姓名權。

侵犯姓名權的特徵在於,通過實施否認他人使用其姓名或者擅自使用他人姓名的行為,造成姓名與其所對應人的同一性的破壞,引起姓名歸屬上的混淆。具體而言這種行為包括三種:

1.干涉:不讓他人使用原姓名或者強迫他人改名;

2.盜用:擅自使用他人姓名拿來牟利或者做一些違法的事情—也就是該案拿李文亮醫生的姓名註冊商標的行為;

3.假冒:冒名頂替他人的行為。

此外從另一個角度而言,拿逝去英雄的姓名作為商標,拿著英雄作為公眾人物的影響作為自己牟利的工具,這違反了《商標法》第10條中“註冊可能會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這一項規定,不得將李文亮醫生的姓名作為商標使用。

在事實層面,

拿逝去英雄的姓名為自己謀私利,這原本就是難以為大眾接受的行為,應當受到處罰

身為疫情的“吹哨者”,無論在其生前還是逝後,我們都要對其致以崇高的敬意。部分商人或者投機分子卻是突破了道德底線,不顧影響,用逝去英雄的名字為自己牟利,應該接受良心的譴責和有關機關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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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的趣味


李文亮,家喻戶曉,人人皆知,武漢市中心醫院眼科醫生,被譽為“疫情吹哨”人。

3月26日,浙江省紹興市市場監管局對惡意搶注“李文亮"商標案開出首張罰單,對申請人楊某芳、代理機構紹興某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及其直接責任人員陳某剛作出責令改正違反行為,並分別處以2000元、20000元和10000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個人認為,處理合法,罰款適當。

名人名字被搶注商標屬於侵權,違背了商標法的禁用條款,產生社會影響。李文亮雖不屬於名人,但他是當代公眾人物,公眾人物作為公民也具有其自身對姓名的使用權力。當事人明知李文亮己經逝去,不能授權使用其姓名,也不能追究由此會給其帶來的負面影響,故屬於惡意搶注由李文亮名字冊注的商標,用於商業行為,故屬於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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