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主可以要求業委會公開哪些信息?業委會主任必知

江蘇省南京市鼓樓區人民法院對一起業主狀告小區業委會主張知情權案件作出一審宣判,原告要求被告公開維修資金籌集使用、小區停車費收支分配和車位處分情況等五項核心內容,均獲得法院的支持。

此案的判決,對維護業主切身利益、規範業委會的權利和義務具有積極價值。

案情回顧

現年33歲的原告孫先生,是南京市鼓樓區清江花苑小區的業主,該小區建成於1994年,有居民2000餘戶,是一個較大規模的主城區小區。近年來,由於小區在維修基金收繳使用、車位費收支及車位處置上缺乏透明度,引起不少業主的不滿,孫先生就是其中之一。

前不久,孫先生為維護自身權益將小區業委會告上南京市鼓樓區法院,其在訴狀中稱:本屆業主委員會自2012年12月接手小區以來,財務收支不透明,不按規定公開應公開的信息,致原告等廣大業主合法權益受到損害。自業委會主任宣佈辭職一年來,業委會被少數人實際控制,拒不組織增補選業委會人員

據此,孫先生共提出與眾業主核心利益相關的5項訴訟主張,其中包括公佈小區建築物及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籌集使用情況;公佈本屆業委會與物業公司之間的服務合同及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況;公佈停車費收支分配和車位處分情況;公佈本屆業委會任期內的各年度財務收支賬目、收支憑證等。

業主可以要求業委會公開哪些信息?業委會主任必知


案件審理

庭審中法院查明,2013年6月至2014年7月,被告清江花園小區業委會曾在小區公告欄內公告過兩次業委會主任變動情況,業委會賬戶收到徵地補償款233萬餘元及用該款購買基金的情況說明,同時還對2013年度及2014年度的業委會收支情況進行過公示,但公示情況不詳。

2015年7月11日被告在小區公告欄張貼公告,稱小區物業變更,如業主對有關信息需要進一步瞭解,請到業委會辦公室詢問和查閱。

庭審中,被告還針對原告的訴訟主張,舉證招標時間為2013年7月的清江花苑小區屋面、牆體防水工程的維修資金申請使用、工程結算審核合同及部分公攤明細等涉及維修資金使用情況的文件。

原告對此認可,但主張被告應公佈全部維修資金的情況,而非專項維修資金的情況。此案因關注到清江花苑小區眾多業主的切身利益,所以庭審過程中有眾多業主到庭旁聽。

案件宣判

鼓樓法院對該案作出一審宣判,法院認為,業主對小區公共事務和物業管理的相關事項享有知情權,可以向業委會、物業公司要求公佈、查閱依法應當向業主公開、且確由業委會和物業公司掌握的情況和資料

最終法院依據查明的事實,並依照我國民事訴訟法及最高法關於審理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糾紛案件的相關司法解釋,判決被告南京市清江花苑小區業主委員會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

在小區公告欄或公共區域內張貼公佈本屆業委會成立以來小區建築物及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籌集、使用情況;

公佈本屆業委會成立以來所作出的決定、決議和會議記錄;

公佈本屆業委會成立以來(按照每半年一次)小區共有部分的使用及收益情況;

公佈本屆業委會成立以來小區停車費收支分配及車位處分情況;

公佈本屆業委會成立以來各年度財務收支賬目明細、收支憑證。

法官說法

業主向業委會主張知情權有法可依。

針對此案的判決,主審法官周xx在接受採訪時既釋明瞭判決依據,又闡明瞭判決價值,以回應公眾關切。

周xx說,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三條規定:

業主有權請求公佈、查閱以下資料

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的籌集、使用情況;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以及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的決定及會議記錄;

物業服務合同、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況;

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處分情況;

其他應當向業主公開的情況和資料。

這足以說明,此案的判決是有法可依的,僅管被告曾公開了部分信息,但公開的不詳盡,不能滿足業主的知情權要求,正因為如此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訴訟請求。

周xx還說,小區管理的好壞,直接關係到眾業主的幸福指數。而只有業委會不折不扣地滿足眾業主的知情權,引導業主參與小區各項管理事務,監督物業履行職責,才能調動眾業主共建美好家園的積極性,才有可能提升小區的管理水平,從而把小區管理好、建設好、維護好。反之,業主們只會怨聲載道,並使小區管理走向惡性循環,這樣的教訓在近年來本院處理的多起類似糾紛中,足以能說明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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