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貫通運用監督執紀“四種形態”的調研:努力實現“三個效果”相統一

關於貫通運用監督執紀“四種形態”的調研:努力實現“三個效果”相統一

十九屆中央紀委三次全會強調,做實做細監督職責,著力在日常監督、長期監督上探索創新、實現突破。認真執行黨紀處分條例,嚴格依法行使監察權,貫通運用監督執紀“四種形態”,使監督常在、形成常態。

為推動監督執紀精細化、科學化,近日,浙江省紀委監委開展專題調研,對當前貫通運用監督執紀“四種形態”進行總結,分析亟須重視解決的問題,提出改進工作的有關建議,努力實現政治效果、紀法效果和社會效果相統一。

貫通運用“四種形態”的實踐

從總體上看,浙江省實踐運用“四種形態”呈現出以下特點。

著眼根本目的,突出政治性。各級紀檢監察機關把做到“兩個維護”作為最重要的政治任務,積極運用監督執紀“四種形態”,強化政治監督和紀律保障。圍繞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和省黨代會精神、打好三大攻堅戰、整治形式主義官僚主義、掃黑除惡、整治群眾身邊腐敗和作風問題等內容,開展一系列監督檢查,運用監督執紀“四種形態”,查處了一批黨員幹部違反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和中央八項規定精神案件,全力保障中央政令暢通和省委決策部署落地見效。省紀委在各市和省直單位、省屬國有企業、省屬高校開展政治生態建設狀況評估報告工作,重點關注黨的政治建設、思想建設、組織建設、作風建設等7個方面情況。同時,各級紀檢監察機關通過常態化推進紀律監督、監察監督、巡視巡察監督、派駐監督“四個全覆蓋”,有效發現問題,精準運用監督執紀“四種形態”,推動政治生態不斷向好。

夯實責任擔當,抓住關鍵性。省紀委緊緊抓住黨委(黨組)主體責任、黨委(黨組)書記第一責任人責任這個“牛鼻子”,協助省委推動各級落實責任清單、責任分解、約談提醒、簽字背書、履職情況報告等制度,逐級夯實全面從嚴治黨政治責任。一方面,各級黨委(黨組)履行主體責任,把運用“四種形態”納入管黨治黨的日常工作,強化領導、組織實施;黨委(黨組)書記發揮帶頭作用,履行第一責任人的責任,及時糾正和處理苗頭性傾向性問題。另一方面,各級紀委履行監督責任,既著力用好“第一種形態”,又堅持有力削減存量、有效遏制增量,保持懲治腐敗高壓態勢。各級黨委、紀委在運用監督執紀“四種形態”中相互配合、齊抓共管,實現了全面從嚴治黨兩個責任的同頻共振。

整體把握運用,注重系統性。把握“樹木”和“森林”的關係,堅持懲前毖後、治病救人,通過實踐運用監督執紀“四種形態”,使黨的各項紀律立起來嚴起來執行到位。為推動各級黨委、紀委運用“第一種形態”成為常態,專門制定出臺規範黨員領導幹部談話函詢工作的相關辦法,抓早抓小,前移監督關口,把大量問題解決在萌芽狀態和輕微狀態。同時,各級紀檢監察機關立足於維護“森林”的健康,正確把握“四種形態”懲與治的關係,堅持依紀依規、嚴格執紀,正“歪樹”、治“病樹”、拔“爛樹”。

創新制度機制,增強規範性。一方面,著眼於推進壓實兩個責任,省委出臺《黨風廉政建設黨委(黨組)主體責任和紀委(紀檢組)監督責任清單》,對黨委(黨組)和紀委(紀檢組)運用監督執紀“四種形態”作出明確規定。另一方面,著眼於建立健全“四種形態”有效管用的制度機制,結合深化監察體制改革,制定出臺《浙江省監察業務運行工作規程(試行)》《浙江省監察機關信訪舉報受理和辦理工作若干意見》《浙江省紀檢監察機關處置誣告陷害行為暫行辦法》《關於規範省管領導幹部談話函詢工作的暫行辦法》等一系列規範性制度文件,對運用 “四種形態”的實體和程序進行規範。

當前存在的問題

運用“四種形態”存在規範自由裁量權的問題。目前,制度法規對運用監督執紀“四種形態”更多是定性要求,缺乏定量細化,客觀上造成了運用“四種形態”的主體擁有較大自由裁量權。調研發現,查處的相類似違紀問題,由於發生時間、地域、主觀認錯悔過等因素不同,執紀尺度往往相差很大。從紀檢監察機關的實踐來看:在核查環節,雖然強調問題線索處置不同部門分段負責、相互監督,但各個部門仍然存在把問題查深與查淺、查全與查偏的主觀可能;在審理環節,相關部門認定違紀違法適用從輕減輕或從重加重情節會有一定主觀性;在量紀環節,對可上可下的把握,也會出現執紀鬆緊度不一的問題。從黨委(黨組)的實踐來看:少數領導幹部對執紀把握缺乏專業性,由於“四種形態”之間的轉化有一定彈性,黨組織決定執紀尺度容易出現過輕或過重的情況。

監督檢查與審查調查部門存在權限、人員合理調整的問題。省市一級紀檢監察機關儘管內設機構實行監督檢查與審查調查部門分設,但在職責、人員設置上還不夠科學。從運用監督執紀“四種形態”情況看,監督檢查部門處置問題線索權責範圍稍顯偏窄,只能運用“第一種形態”,凡需要初核及運用第二種及以上形態的,須移送審查調查部門處置。這樣往往導致在某個時間段內,監督檢查部門堆積的問題線索移不出去,或審查調查部門問題線索堆積集中、不能很快消化,影響辦案效率和質量。

部分形態實施存在實體和程序不規範的問題。由於配套制度不完善,實踐中缺乏參照,目前運用“四種形態”不同程度存在工作規程不完善、痕跡管理不清晰、流程管控不細化、形態轉化不明確,以及每種形態政策界限把握、黨紀處分和組織處理綜合運用等方面的問題。部分黨組織落實監督執紀“四種形態”主體責任意識有待增強,存在以監督責任代替主體責任的情況;對自身承擔的責任主動落實不夠,開展紅臉出汗、約談提醒不多。少數基層黨組織負責人不敢大膽監督,在第一種形態運用上泛化、虛化、空洞化。另外,在一些未使用留置措施的審查調查案件中,由於大量採取的是“走讀式”談話,場地設施滯後、措施不到位等安全隱患仍然存在。

運用“四種形態”存在“後半篇文章”不足的問題。有的部門實施“四種形態”後延伸和拓展工作欠缺,在深化結果運用上,“三效合一”體現不充分;有的部門落實“既要嚴管更要厚愛”要求不夠,對受處理的黨員幹部缺乏認真教育引導,未能有針對性地幫助其改過自新、重建信心;有的部門在運用第一種形態時,往往一談了之、一函了之,事後缺乏跟蹤關注;有的部門對查否的幹部,未作及時反饋,沒有在一定範圍內給予澄清;有的部門重違紀幹部個案查處,分析問題根源不足,督促整改不力;有的紀檢監察干部仍存在“抓大不抓小”“重懲處輕預防”的思維慣性,對抓早抓小,做談心、談話、函詢、回訪教育等基礎性工作仍不適應。

深化運用“四種形態”的思考

規範“四種形態”自由裁量權。一要完善規範“四種形態”實體和程序的制度機制。完善每種形態適用範圍、具體措施、操作流程、形態轉化、指標考核等方面規定。二要堅持集體研究和逐級審批原則。以問題線索處置為重點,建立承辦部門集體討論提出處置建議、分管領導專題會議確定處置方式、集體會商處置結果的工作程序,確保線索處置工作的重要環節都經過集體研究和逐級審批。三要加強對運用“四種形態”情況的監督檢查。從實體和程序兩個方面,定期組織開展專項監督檢查,及時糾偏糾錯,確保工作質量。

合理配置工作力量。一方面,強化監督檢查部門工作,力量向監督傾斜;另一方面,調整優化監督檢查部門與審查調查部門職責範圍。明確監督檢查部門主要負責第一、第二種形態以及使用簡易程序處置問題線索,審查調查部門主要負責第三、第四種形態處置問題線索。通過職責範圍調整,將大量涉及輕處分和事實較清楚問題線索歸口監督檢查部門處置,而審查調查部門則集中精力查辦大案要案。

突出談話函詢常態運用。強化政治監督,突出監督重點,增強監督實效。一要壓實主體責任,以落實“兩個責任”清單為抓手,把黨組織抓日常教育監督管理和黨委(黨組)書記約談提醒、簽字背書等情況,納入主體責任的重要內容,加強監督考核。二要加強紀律監督、監察監督、巡視監督、派駐監督協作配合,建立完善以問題線索為重點的監督信息快速通報移送機制,形成“四個監督全覆蓋”的權力監督格局。三要嚴把適用條件,正確實施談話函詢,不能為了了結而簡單使用函詢處置方式,不能把函詢等同於“第一種形態”,不能把不該函詢的輕易函詢。把好談話函詢呈批、組織實施和監督審查三道環節,嚴格組織審查,增強談話函詢嚴肅性,加大對談話函詢類線索的核實力度,對指向明確的具體事項、具體人員、具體行為等應核盡核。

持續保持懲治腐敗高壓態勢。正確處理“治未病”“正歪樹”與“治病樹”“拔爛樹”的關係,堅持有力削減存量、有效遏制增量。一是線索處置要早。規範完善信訪、案管、監督檢查、審查調查等部門工作流程,做到早受理、早核查、早移交,前移監督關口。二是審查調查要嚴。嚴守紀律防線,體現紀在法前、紀比法嚴。嚴格按照4種方式處置問題線索,該函詢談話的不能了結,該初核的不能函詢談話,防止問題線索失管失控、有案不查甚至以案謀私等問題的發生。

提高運用“四種形態”質量。一要把好案件審理關。堅持從政治上把握問題,重視對違反政治紀律、組織紀律、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問題的審核處理;加強審核把關和溝通協調,對事實證據、定性處理、程序手續、涉案款物等嚴格把關,與審查調查或監督檢查部門溝通協調,對事實認定和處理意見進行共同研究、形成共識。二要在量紀把握上,要綜合考慮“違紀事實、性質和後果,對待組織審查的態度,處理結果可能產生的影響,被審查人一貫表現和自身情況”等因素,保持本地區、本部門類似問題處理適度平衡。三要重視“四種形態”結果運用,做好情況通報、督促整改、教育警示、長效管理等方面工作。(作者鄭建餘系浙江省紀委常委、省監委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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