鏈家廣告牌砸傷自家的員工:一個侵權責任與工傷責任並存的案件

法海一粟認為,本案屬於侵權責任與工傷責任並存的案件;小李有權同時請求鏈家承擔侵權賠償責任和工傷賠償責任

一、基本消息

今日頭條北青網 2019-01-12 20:51:10發表“廣告牌砸傷員工責任誰擔?鏈家回應”的消息。消息稱:

2018年2月7日上午10時許,小李到位於立水橋的鏈家門店開會,在進出門店時,忽然被上方掉落的廣告牌砸傷,並因此造成鎖骨、胸椎等骨折、脊髓損傷、身體癱瘓的嚴重後果。據悉,朝陽區人社局已經對小李的工傷進行了認定。而鏈家認為,小李雖然是被鏈家的廣告牌砸傷,但這件事不應該由鏈家負責,而應向廣告牌的安裝方維權。

消息中,律師的認為,《侵權責任法》第八十五條規定:“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賠償後,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該廣告牌系戶外的懸掛物,鏈家地產作為其所有人,應當合理管理利用該廣告牌。廣告牌墜落造成小李受傷,鏈家應當對小李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如果廣告牌安裝公司對此存在過錯,鏈家可以向安裝公司追償。

二、本案是侵權責任與工傷責任並存的案件

法海一粟認為,前述律師關於鏈家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觀點不夠全面。根據法律規定,本案應當是一個侵權責任與工傷責任並存的案件。

首先,本案符合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這是因為,由於小李所遭受的損害後果,其發生的原因是鏈家設置的廣告牌發生了墜落的事實,因此,根據《侵權責任法》第八十五條的規定,鏈家應當向小李承擔侵權賠償責任。

其次,本案符合工傷認定的條件。這是因為,小李是鏈家的員工,小李遭受事故傷害的事實發生在工作期間,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規定的“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應當被認定為工傷的情形。事實上,當地人社局已經依法認定小李屬於因工負傷的事實。因此,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鏈家應當向小李承擔工傷賠償責任。

鏈家廣告牌砸傷自家的員工:一個侵權責任與工傷責任並存的案件

三、小李能否請求鏈家同時承擔侵權賠償責任及工傷賠償責任

這是一個經常被網友提問的一個問題。按照相關法律規定,一般認為,小李可以就侵權賠償和工傷賠償不相同的賠償項目獲得所謂的“雙重”賠償。比如,侵權賠償中的傷殘賠償金、精神撫慰金與工傷賠償中的一次性工傷補助金、一次性傷殘醫療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等,小李是可以同時獲得賠償的。

但是,之前在討論所謂“雙重”賠償時,其侵權責任與工傷責任分屬於不同的法律主體。而本案的特殊之外在於:侵權責任及工傷責任的法律主體都是鏈家。這就有了討論的意義。

法海一粟認為,小李有權要求鏈家同時承擔侵權賠償責任和工傷賠償責任。這是因為,《安全生產法》第五十三條規定,因生產安全事故受到損害的從業人員,除依法享有工傷保險外,依照有關民事法律尚有獲得賠償的權利的,有權向本單位提出賠償要求。由於侵權責任與工傷責任分屬於不同的法律範疇,而鏈家的行為同時符合侵權責任與工傷責任的構成條件,法律不但沒有禁止小李所謂“雙重”賠償請求權,相反,卻還在上述法律中明確作出的上述規定。因此,小李有權同時請求鏈家承擔侵權責任和工傷責任。

在此,法海一粟需要說明的是,前述所謂“雙重”賠償的概念是不存在的,因為,一般討論所提到的所謂“雙重”賠償中,其賠償項目是不一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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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安裝廣告的承擔方的法律責任

消息最後說道,“本案中小李可以先同公司協商,協商不成,可以將鏈家及安裝公司列為共同被告訴諸法院”。從侵權角度來看,如果小李在追究鏈家的侵權責任時,可以將廣告安裝公司列為共同被告,要求廣告安裝公司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而廣告安裝公司承擔侵權責任的前提是:在本次事故中,廣告安裝公司存在過錯,如廣告安裝不符合相關質量標準等。但是,從實務角度來看,法海一粟認為,小李要求鏈家承擔侵權責任時,無需將廣告安裝公司列為共同被告。因為這樣可以簡化本案中的法律關係,讓訴訟進行的更加迅速和順利。

當然,如果鏈家認為廣告安裝公司應當承擔責任的話,可以在自己承擔責任後,再向廣告安裝公司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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