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擊的宋朝女性:改嫁寡居平常事,婚姻由我不由夫

前言:

提到宋代社會,在一般的大眾認知裡,認為宋朝女性比唐朝女性地位更低,甚至不少人因為《水滸傳》等藝術作品的誤導,認為宋代是一個女性地位下降的轉折點

。但是宋代女性的生存真的如此可悲嗎?我們將關注點放在一個特殊的宋代女性群體上——離異和喪偶的女性,他們在如今的社會也時常被居心不良者用有色眼鏡看待,那麼在宋代她們會遭受到社會的多重排斥嗎?

進擊的宋朝女性:改嫁寡居平常事,婚姻由我不由夫

圖 | 宋代女性

一、離婚理由千千萬,離異和喪偶女性是這樣變多的

宋代商品經濟發達一直都是不爭的事實,宋人洪邁的《夷堅志》中提到一位小販吳十郎的發家史

"吳十郎者,新安人,淳熙初,避荒,挈家渡江,居於舒州宿松縣,初以織草履自給,漸至賣油,才數歲,資業頓起,殆且鉅萬。"

從賣草鞋到賣油,輕易便家財鉅萬,令人瞠目結舌。由此看出宋人大多放棄了儒家傳統的"重義輕利"思想並轉而變成 "義利並重"思想,民眾奉行實用主義,社會風氣十分開放,對於寡居或者改嫁女子的社會包容度也更加高。

進擊的宋朝女性:改嫁寡居平常事,婚姻由我不由夫

圖 | 清明上河圖——發達的商品經濟

雖然宋人"頗以離婚為醜事,士大夫遂不敢輕易言出妻",但宋代的"離婚案"不是個例,戰爭不斷也使得喪夫女性也不在少數。寡居女和改嫁女更是成為了一個特殊的群體,這側面也體現了宋代女性地位有一定的提高。

女性寡居或者改嫁的大概可以分成兩類情況,一種是原先丈夫亡故;一種是原先夫未亡。離婚在哪個時代都不是一件容易事,更何況在宋代婚姻是"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廟,下以繼後世"的大事,離婚不僅僅牽涉到女方社會身份的變化更牽扯到兩個家族的財產事宜。

根據宋律規定,夫未亡,而夫妻雙方斷絕夫妻關係的情況主要有四種——七出、義絕、和離、以及一方攜財失蹤。

  • 七出

根據《宋刑統》規定:

"七出者依令:一無子,二淫佚,三不事姑舅,四口舌,五盜竊,六妒忌,七惡疾。"

七出雖然是站在男性的角度上規定的,是維護父系社會的一種不平等條約,但由於大多數家庭依然恪守封建倫理,不敢輕易抹黑女性,所以七出之條中最常出現的就是"不事姑舅"這一條。比如程仲韞的妻子倪氏就因為對舅姑多有不謹而被休,而"陸游出妻唐婉"的語句也展示了陸游很可能是用七出之條休妻唐婉的。總的來說七出之條在很大程度上是夫家或者丈夫拋棄妻子而尋找的正當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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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 | 獨自生活的女性

  • 義絕

丈夫品行不佳這種情況不在少數,一般宋代婦女的婚姻是經由"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盲婚啞嫁的情況佔了大多數,難免遇到騙婚的情況。但是義絕的條件卻十分苛刻。夫妻中一方毆、罵、殺、傷、奸對方親屬,則由官府判定為義絕。宋律中特別規定"夫及家長令妻為娼"也列為義絕。這一定程度上給予了女性保障,但"欲害夫者"規定明顯偏袒男方,沒有辦法切實保護女性。

  • 和離

是指夫婦不相安者可協議仳離。相比於七出或是義絕,和離則是雙方均沒有過錯,更類似現在的協議離婚。此項制度起源於唐代,敦煌出土的《趙宗敏謹立休放妻書》中就有

"解怨釋結,更莫相憎;一別兩寬,各生歡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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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 | 宋真宗劉皇后

的語句說明和離對於女性解除婚姻關係的傷害是最小的。很多女子不滿意父母挑選的夫家,不甘於嫁於不上進的丈夫,於是自主更嫁他人,大多數也屬於和離的情況。這種現象在今日看來都實屬大膽,但偏偏在宋代社會頻頻出現,可見當時女性中存在一定不數量被封建思想束縛,敢於突破枷鎖的人。

甚至皇室也有這類現象,章獻明肅劉皇后就曾

"始嫁蜀人龔美……既而家貧,欲更嫁之。張旻時給事王宮,言於王,得召入,遂有寵"

這位宋真宗的劉皇后就曾因為嫌棄第一任夫家貧窮,拋棄了夫婿,改嫁為王的寵姬。她後來甚至成為了皇后,這足以證明宋不是一個固守成規的時代,對待女性有一定的寬容。

  • 特殊情況

就是指上文中提到的丈夫攜財失蹤的情況。宋真宗大中祥符七年就有法令規定:"不逞之民娶妻,紿取其財而亡,妻不能自給者,自今即許改適。"南宋法令也規定:"夫出外三年不歸,亦聽改嫁。"相當於今天的失蹤人口,只不過所規定的失蹤年限更短,也條對女性的保護也值得當今社會學習和改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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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 | 休書

  • 夫亡

其中特殊的要數戰死者的遺孀。宋代是一個外患頗多的時代,金、遼、西夏全都對宋虎視眈眈。戰爭自然少不了,而戰死的軍人更是數不勝數,朝廷自然對這些遺孀進行一定的補償和扶助。元豐二年,朝廷就曾頒佈條例對無所依靠的陣亡軍人親屬給以救助,詔

"西京、開封府界差赴安南軍士已死而妻未改嫁,若孤遺無依者,人給米二碩,具數以聞。"

側面展現了,軍人遺孀的人數不是少數。

二、 離異喪偶女性的歸屬,是再嫁還是寡居?

女性在離異或者夫亡後有兩種選擇——寡居和改嫁。

首先是自願改嫁,這樣的女性一般都將命運掌握在自己手中。在《名公書判清明集》)卷九《戶婚門·婚嫁·嫂嫁小叔入狀》中,婦人阿區三次改嫁,她的小叔李孝德控訴她有悖倫理,但判官譴責李孝德"小人不守本分,不務正業,專好論訴。"甚至出言維護阿區的行為,"……或嫁或不嫁,惟阿區之所自擇,可也,李孝德何於焉?"

由此可見,宋朝不僅對寡婦再嫁持以包容的態度,判詞中還反映當時的女性不太會被倫理觀念束縛。史料中甚至出現了與子合夥侵佔夫家業的情況,官府的判決完全沒有歧視女性的色彩,不是嚴懲再嫁婦,而是分與其田產或懲罰再嫁婦之子。宋代再嫁女對於自己的婚姻有一定的自主權,並且社會也尊重她們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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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 | 捍衛婚姻自由的李清照

當然被迫改嫁的女子更多,宋代畢竟是男尊女卑的社會,不是每一個女性都對再嫁行為可以自身做主,她們往往自己無法決定。離異或者夫亡後歸養本家的稱為歸宗女,而父母出於對女兒生計的考慮(宋代女子不受田)或者其他原因,會強迫寡婦再嫁。《全宋文》記載了這樣一個故事,馬氏喪夫守志不嫁,她的父母認為馬氏年少,孩子幼小,寡居辛苦。於是逼迫馬氏再嫁,馬母說自己老了,如若馬氏不嫁則死不瞑目,馬氏迫於孝道不得不改嫁。中另一案例中,強氏喪夫

其母曰:"'無夫無子,何適而存?'奪而嫁之,今歸張氏是也"

由於歸宗女在社會身份上仍然屬於本家,所以宋律中也默認女性祖父母、父母強迫婦女再嫁的權力。

想要留於亡夫家守節也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宋代法律賦予了寡婦守節可繼承亡夫財產的權利


"寡婦守志而無男者,承夫分。妻得承夫分財產,妻之財產也"

這樣寡居女性往往會遭到覬覦這份財產的族人的排擠,而宋律還規定"若改適,其見在部曲、奴婢、田宅不得費用,皆應分人均分",夫家的族人大多就會為了財產逼迫勸說女性改嫁。使得寡婦無可奈何離開夫家再嫁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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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 | 出嫁女的豐厚嫁妝

復婚其實也算是改嫁的一種,宋律規定

"父子天合,夫婦人合;人合者,恩義有虧則已矣。在法,休離皆許還合,而獨於義絕不許"

尚書吏部員外郎魯有開的妻子李氏出身名門望族,其母不願她嫁於魯有開,就讓奪女回門,使二人和離,但李氏歸家六年誓死不改嫁,李母也無可奈何,只能讓李氏和魯有開復婚。雖然文獻中很少有復婚的記載,但律令中明確寫出義絕不可復婚,也一定基於當時社會出現的情況而規定的。

雖然寡居很難,但由於女性自小受到劉向編纂《列女傳》,東漢的班昭編纂《女戒》的影響,南宋的朱熹又對"三綱五常"大力宣揚,往往有不少受到貞潔觀念影響,寧死不改嫁,所以宋代寡居女性也很多。史料中就記載

"旦性衝澹寡慾,奉身之薄。……婚姻不求門閥。事寡嫂有禮,於弟旭友愛尤篤。"

自古而來寡居行為都會得到

社會輿論上的讚揚,文人將其記錄在的筆下傳誦,甚至被認為是風俗淳樸的證明,很多人還為此獲得國家的旌表。但對於宋代的寡居女性來說,日常生活中她們在執著與艱難中上侍舅姑,下撫孤幼,十分不容易。

三、寡居和改嫁會受到歧視嗎?不會!

寡居一般不會受到社會的歧視,她們在一定程度上是宋代朝廷宣傳倫理道德的樣本,會得到朝廷的鄭重對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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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 | 烈女祠

"有孀姊而貧,公(張商)迎之敬事於家,事大小必請,終其身"

由此也可以看出,歸宗寡居的女性會再次成為本家的一份子,得到小輩們的尊重。

再嫁女也基本不會被人歧視,首先不論夫家的財產繼承權問題,假若妻子離異時並無大過錯,嫁妝需退還給妻子。比如彭氏因為生病而被夫家休棄,但彭父無子,此女再嫁時"盡攜田產改嫁於倚,箱值果滿千萬"歸宗女可盡攜價值萬緡的田產改嫁,也可看出其並不因為歸宗女的身份而受歧視。

本身貧窮的女性,在和離或者夫亡後更加無所依靠,朝廷對這樣的現象也有所考慮。《夷堅志•補卷二》曾有記載:紹興初年,營兵周佑妻子向衙門報告,認為其"夫死無以自存"要求"改嫁",知州程昌寓在知曉後特許其縮短服喪時間,准許改嫁他人。

南宋女性參與經濟活動是被社會所認可的,女性經商合理合法,女性在商業活動中也具有一席之地。此外,

宋朝也保障了女性繼承人的財產繼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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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 | 經商的宋代女性

《宋刑統》"諸應分田宅者,姑姊妹在室者,減男聘財之半" "如百姓諸色人等死絕無男,空有女,溢出嫁者,令文合得資產"

這樣的條文為女性提供了更多物質上的保障,也為女性自由提供了更多的可能性

,女性憑藉資產可以自主的生活。

結語:

我國現代意義上的婚姻自主權,實際指權利主體可以依據相應的法律規範,向他人主張婚姻自主。但依然有很多女性默默承受不愉快的婚姻,不敢求助法律。而在不發達的社會經濟狀況和"程朱理學"逐漸興起的宋代社會下,很多女性卻已經勇敢站出來拒絕不合理的婚姻。無論在何種社會情形下,依靠自己才能獲得自我的自由。

宋代法律和司法實踐中對於改嫁和寡居婦女婚姻權利的保護是比較全面的,在某種程度上也保障了婦女的人身權和自由權。陳寅恪和餘秋雨都說宋代是他們最嚮往的時代,大概就是因為宋代的社會是封建社會中最寬容,宋人則是最能理解他人疾苦的,宋代的立法和司法更是對於弱勢群體予以保護的。

參考文獻:

《宋史》

《續資治通鑑長編》

《夷堅志》

《名公書判清明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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