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產權日丨@玉林儂,你喝的奶茶真的是你想喝的那一杯嗎?街上這些假“益禾堂”被告了……

相似包裝的奶茶、千差萬別的口味;相似字樣的藥品,可能有不一樣的功效,即便有相同的標語,卻有不同的服務質量……一家成功,萬家模仿,市面上出現了參差不齊的“仿冒”商品亂象,嚴重侵犯了“原創”商家的知識產權,打亂了市場秩序,損害了廣大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4月26日是每年的知識產權日,據玉林中級法院統計,2019年5月1日至2020年4月22日,該院共受理知識產權類案件96件,審結43件。玉林中院審理的知識產權案件大多數為侵害商標權糾紛,該類糾紛約佔全部知識產權侵權案的90%,另外還有著作權糾紛、技術合同糾紛和不正當競爭糾紛等。

“益禾堂”被仿冒

商標使用方打假維權

原告武漢熠匯飲公司就其擁有註冊商標專用權的“益禾堂”商標被侵權一案,對被告玉林日燕公司、日燕塑品經銷部提起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玉林市中院近期對該案進行了公開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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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圖)

原告是“益禾堂”註冊商標的權利人。從2012年至今,“益禾堂”品牌規模不斷擴大,“益禾堂”加盟店鋪目前已達到兩千餘家。經原告調查發現,玉林的“日燕食品”微信公眾號使用與“益禾堂”相同或近似的標識進行招商加盟,該公眾號中名為“全新品牌[益禾堂]開放免費加盟”的微信文章介紹了被告經營的“日燕益禾堂”加盟項目,文章中不僅使用了大量與“益禾堂”相同或近似的標識還使用了與原告經營的益禾堂店鋪相同或近似的裝修、VI設計飲品包裝、物料、標語等,足以使相關公眾產生混淆,該公眾號運營主體為日燕塑品經銷部。日燕塑品經銷部通過微信公眾號進行招商加盟宣傳,日燕公司通過簽訂授權合同等方式許可他人使用與“益禾堂”相同或近似的標識及包裝裝潢。原告主張兩被告的行為侵害其註冊商標專用權及構成不正當競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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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圖)

兩被告辯稱,原告的商標並非馳名商標,其保護範圍具有地域性。原告提交的“益禾烤奶杯貼”美術作品記證書僅指杯貼,不包括益禾堂招牌。日燕公司創作的“日燕益禾堂招牌”美術作品已於2019年11月27日經國家版權局登記,“日燕益禾堂”商標正處於等待實質審查階段,存在成功註冊的可能性。被告的行為不構成侵權,請求駁回原告所有訴訟請求。

法院審理後認為,兩被告與原告均從事餐飲行業,被告未經原告許可,授權他人在店招、店內裝飾、價目表、員工工作服、產品外包裝等大量突出使用與“益禾堂”註冊商標近似的“日燕益禾堂”標識,侵犯了原告的商標權和構成不正當競爭,依法應承擔侵權責任。兩被告之間有共同侵權的意思聯絡,客觀上實施了共同侵權行為,造成原告的損害,依法應當承擔連帶責任,遂判決兩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及不正當競爭行為,賠償原告經濟損失300000元,賠償維權費用61141元。

法官說法:

本案中的被告在經營中故意大量突出使用與原告註冊商標“益禾堂”近似的“日燕益禾堂”標識,已經造成消費者的混淆和誤認。雖然被告主張其商標正在審批,存在成功註冊的可能性,但在其申請的商標獲得註冊之前,其行為侵犯了原告的“益禾堂”註冊商標專用權,故法院對被告的主張不予採納。廣大消費者在消費時要擦亮雙眼,辨別“真偽”,奶茶雖好喝,但或許不是你想喝的那一杯。同時各位經營者要遵守法律規定,通過合法途徑獲得許可從而取得註冊商標的使用權,避免不正當競爭,共同營造良好的營商環境。

此“富僑”非彼“富僑”

原告富僑公司是“富僑及圖”“富僑足道”“富僑”商標的權利人,主要從事足療、按摩(醫療)、保健、理療、蒸汽浴等保健服務行業。原告市場工作人員經過調查發現,博白人王某未經該公司合法授權,在其經營的足療保健店大量使用與公司註冊商標相同、近似的字樣和標識。富僑公司將王某訴至玉林中院進行維權。

王某辯稱:其於2011年時是和一家名為家貴富僑公司的簽訂的《連鎖加盟合同》,其使用“富僑”字樣有合法依據,並不構成對原告註冊商標專用權的侵害,原告應起訴家貴富僑公司。

法院審理後認為,王某的行為容易給相關公眾誤認為其開辦的足浴保健店與富僑公司存在關聯,構成了對富僑公司的註冊商標專用權的侵犯,應承擔侵權的民事責任。此外,王某加盟的家貴富僑公司與富僑公司有一定關聯,富僑公司對家貴富僑公司發展加盟商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富僑公司對此沒有異議,因此其對侵權結果的發生或擴大存在一定過失。同時法院考慮王某已向家貴富僑公司支付五年的品牌使用費20萬元,王某已盡到了普通商事主體的合理注意義務,其主觀上沒有過錯。最終法院酌定由王某賠償富僑公司經濟損失2萬元,富僑公司如認為其仍存在其他損失,可向案外侵權人家貴富僑公司另行主張賠償權利。

法官說法:

被告王某的行為屬於在同類的服務領域使用與原告富僑公司註冊商標相同或相近似商標的行為,家貴富僑雖有權使用“富僑”商標,但無權轉許可他人使用,因此,王某通過家貴富僑的授權許可,在其保健店使用“富僑”商標的行為,侵犯了原告的註冊商標專用權。被許可方只有在獲得合法許可後,方可按照許可的範圍和方式使用商標,如若未經權利人合法許可使用與商標相同或相近似的標識,則構成商標侵權,依法應承擔停止侵權和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

補腎丸“蹭知名度”

法院判賠10萬元

南京同仁堂公司主要經營藥物產品,其中“樂家老鋪牌”養血補腎丸獲得了2014年度“高新產品認定技術證書”。南京同仁堂公司發現,北流某大藥房在其開設的藥房內大量銷售和原告“養血補腎丸”包裝相似的“補腎養血丸”,甚至在產品介紹時還故意混淆兩者的差異。“補腎養血丸”產品顯示的產品生產商為三藍公司,故將某大藥房、三藍公司共同告上了法庭,請求停止侵權,賠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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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圖)

法院審理後認為,三藍公司的行為構成侵權行為,南京同仁堂公司請求三藍公司停止侵權並賠償損失應予支持。某大藥房與三藍公司並無共同侵權的故意,其已提供證據證明其系合法取得涉案商品,根據商標法第六十四條規定,其不承擔賠償責任。法院判決三藍公司立即停止使用與原告“樂家老鋪”養血補腎丸包裝、裝潢相近似的包裝、裝潢,並銷燬庫存侵權包裝、裝潢;並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及為維權費用共10萬元。

法官說法:

消費者購買藥品時往往會選擇治療效果較好、較有知名度的品牌,一些藥品生產者利用消費者的這種心理,在給藥品包裝時“蹭知名度”,使用與知名品牌註冊商標極其近似的外觀設計,這種行為構成商標侵權。在此提醒消費者購買藥品時仔細辨別生產者名稱和註冊商標,藥店經營者要從正當合法渠道進貨,注意保留進貨單等憑證。作為專業經營藥品人員,要比普通群眾盡到更多的審慎注意義務,進貨時對藥品的外觀設計要注意甄別。

知识产权日丨@玉林侬,你喝的奶茶真的是你想喝的那一杯吗?街上这些假“益禾堂”被告了……

來源丨綜合玉林中院、玉林晚報

作者丨黃 清 袁 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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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林市委第五巡察組聯繫方式

巡察接訪點:玉林市中級人民法院辦公大樓五樓5-11號房;

接訪時間:工作日8:00-12:00,15:00-18:00;

值班電話:18877580985(受理時間:8:00-12:00,15:00-18:00);

郵政信箱:廣西區玉林市A033號郵政信箱(郵政編碼:537000)。

玉林中院新媒體團隊製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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