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審判決!12人敗訴,這事終於有了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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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18年10月29日,原告武國聰、武全智、武乘龍、武金鳳、武際崇、武軍國、趙明、趙秀麗、武中聰、武法訓、李懷芬、李慶豔向奎文區人民政府申請公開奎文區武家經濟專業合作社“棚戶區”的批准文件、房屋徵收安置補償方案、申請人拆遷的房屋以及附屬物補償明細。2018年10月30日,奎文區人民政府收到該政府信息申請書後,於2018年11月15日作出2018015號《政府信息公開告知書》。原告不服,向濰坊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原告訴稱,原告等是奎文區武家莊村村民,在本村擁有合法住房和門頭房,於近期收到了有關本村房屋拆遷的通知,但對原告的補償標準過低,且原告從未見到過有關政府批准的棚戶區改造相關文件。為此,原告申請公開武家經濟專業合作社“棚戶區”的批准文件、房屋徵收安置補償方案、原告拆遷的房屋以及附屬物補償明細等信息,被告在2018年11月15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開告知書》以原告申請公開的信息不存在為由未予公開。原告認為被告的答覆行為事實不清,程序違法,法律適用錯誤。請求依法判令:1、撤銷被告在2018年11月15日作出的編號2018015《政府信息公開告知書》;2、被告履行信息公開答覆義務,依據原告的申請重新作出信息公開答覆;3、被告承擔訴訟費用。

2019年1月14日,山東省濰坊市中級人民法院做出行政判決書【(2018)魯07行初220號】,表示被告作出的政府信息告知書程序合法,其關於原告申請信息該機關不存在的答覆,證據充分,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政府信息公開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二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武國聰、武全智、武乘龍、武金鳳、武際崇、武軍國、趙明、趙秀麗、武中聰、武法訓、李懷芬、李慶豔的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50元,由原告負擔。

原告不服判決,隨後上訴于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2019年8月16日,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做出行政判決書【(2019)魯行終626號】,認為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應予維持。上訴人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八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二審案件受理費人民幣50元,由上訴人負擔。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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