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今年一轮又一轮的减税降费?

随着今年2019年4月份税务局出台的再次降低增值税率政策,确实给不少企业带来了税收优惠!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推进增值税实质性减税,现将2019年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

二、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0%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9%。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三、原适用16%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6%的出口货物劳务,出口退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0%的出口货物、跨境应税行为,出口退税率调整为9%。

与此同时又发布了,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不知你家单位有没有实行享受。

纳税人未取得差旅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暂按照以下规定确定进项税额:

1.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2.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

3.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的进项税额:

铁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9%)×9%

4.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3%

虽然说给会计核算上带来了一些不便利,但是确实能够让不少一般纳税人,又少交了一部分增值税,与此同时税务局还明确说了加计扣除10%进项税的相关规定。

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政策)。

本公告所称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四项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2019年3月31日前设立的纳税人,自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间的销售额(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2019年4月1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2019年4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纳税人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后,当年内不再调整,以后年度是否适用,根据上年度销售额计算确定。

纳税人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可在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当期一并计提。

这还不够了,2019年10月1日起,又可以少交税了!税务总局刚刚通知!

财政部决定: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

这是2019年第二次调整加计抵扣比例,与39号公告相比,将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加计抵减的比例从10%提高到了15%!

如何看待今年一轮又一轮的减税降费?

关于10月份税务局政策的解读如下:

(一)只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才可以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二)政策执行期限是指税款所属期: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上述政策从2019年10月1日开始实施,是指税款所属期2019年10月,即2019年11月申报期申报10月份增值税可以享受,现在2019年10月申报的是税款所属期2019年9月份增值税,不能享受。

通俗的说,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符合抵减政策)取得2019年9月份及之前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如9月份勾选认证,进项税额10万元,10月份申报9月份税的时候,只能抵扣11万(只能加计抵减10%);如果上述专票2019年10月份勾选认证(前提是专票不能超过360天),11月份申报就可抵扣11.5万(可加计抵减15%)。

在这一轮又一轮的减税政策的出台,我们能够看得出来,这次税务局确实想为各个企业谋福利了,给大家税收优惠的同时,企业取得真实可靠的原始凭证,切实准确核算,申报纳税,让这些政策真的可以为企业少交税。

不知下一轮会出台哪项减税政策呢,我们很期待,财税火锅也会第一时间给大家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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