饶平法院依法对刘某辉、詹某武恶势力犯罪团伙作出一审判决

4月2日,饶平法院依法对被告人刘某辉、谢某豪、詹某武恶势力犯罪团伙寻衅滋事、故意伤害案进行一审宣判。

饶平法院依法对刘某辉、詹某武恶势力犯罪团伙作出一审判决


被告人刘某辉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二个月,其余5名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至一年二个月不等。


饶平法院依法对刘某辉、詹某武恶势力犯罪团伙作出一审判决

法院经审理查明

被告人刘某辉、谢某豪、詹某武等人为逞强斗狠,自2018年2月份以来,采用分分合合、结伙作案的方式,在饶平县新丰镇、饶洋镇实施寻衅滋事三宗、故意伤害四宗,形成了恶势力犯罪团伙。


法院经审理认为

被告人刘某辉、谢某豪多次结伙持凶器等工具恐吓、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又结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数罪并罚。

被告人詹某武结伙持凶器等工具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又结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数罪并罚。

被告人詹某宝、詹某裕、詹某涛结伙持凶器等工具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应予惩处。法院根据各人的犯罪事实、量刑情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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