別以為抽逃出資就能暗度陳倉!該還的債,跑不了

別以為抽逃出資就能暗度陳倉!該還的債,跑不了

上一篇筆者討論了股東出資不實的認定標準與債權人追債方法,這一篇談談抽逃出資。

作為被執行人的企業無法還債時,為維護債權人的權益,需要追加還債主體。根據相關規定,在某些情況下,股東需要為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抽逃出資正是其中之一。


一、為什麼股東需要為公司還債?

抽逃出資是指股東在公司登記成立後,採取各種方法暗地裡或變相地將其已繳納給公司的出資取回,是一種嚴重侵害債權人利益的行為。法律明確規定,如果股東有抽逃出資行為,應該為公司債務承擔責任。一旦查實,抽逃出資的股東不僅要承擔民事責任,還將面臨行政處罰,甚至被判抽逃出資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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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東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根據《公司法司法解釋三》第十四條規定:公司債權人請求抽逃出資的股東在抽逃出資本息範圍內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的部分承擔補充賠償責任、協助抽逃出資的其他股東、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實際控制人對此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抽逃出資的股東已經承擔上述責任,其他債權人提出相同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追加股東為被執行人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八條規定:作為被執行人的公司,財產不足以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務,申請執行人申請變更、追加抽逃出資的股東或出資人為被執行人,在抽逃出資的範圍內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三)破產管理人應追回抽逃出資

根據《企業破產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條規定:管理人依據公司法的相關規定代表債務人提起訴訟,主張公司的發起人和負有監督股東履行出資義務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協助抽逃出資的其他股東、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實際控制人等,對股東違反出資義務或者抽逃出資承擔相應責任,並將財產歸入債務人財產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二、如何發現股東抽逃出資?

前文所述法律規定意味著,如果發現有股東抽逃出資,就有希望讓股東為公司還債。那麼,如何才能發現債務人股東抽逃出資呢?

一般情況下外人無法查詢公司的資金流水,也就無法核查公司股東是否存在抽逃出資的行為。但是通過下面的法律程序,債權人仍然能通過審計達到這個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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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要求審計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執行中財產調查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七條規定:作為被執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組織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申請執行人認為其有拒絕報告、虛假報告財產情況,隱匿、轉移財產等逃避債務情形或者其股東、出資人有出資不實、抽逃出資等情形的,可以書面申請人民法院委託審計機構對該被執行人進行審計。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申請之日起十日內決定是否准許。

(二)申請破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規定: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對債務人進行重整或者破產清算的申請。申請破產後,破產管理人將會對企業進行審計。


三、如何認定股東抽逃出資?

發現債務人股東有抽逃出資的行為後,還應該請求法院認定該股東抽逃出資。

根據《公司法司法解釋三》第十二條規定,公司成立後,公司、股東或者公司債權人以相關股東的行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損害公司權益為由,請求認定該股東抽逃出資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製作虛假財務會計報表虛增利潤進行分配;

(二)通過虛構債權債務關係將其出資轉出;

(三)利用關聯交易將出資轉出;

(四)其他未經法定程序將出資抽回的行為。

具體來說,要認定抽逃出資,需要股東存在抽逃出資的事實行為和損害公司及相關權利人合法權益的法律結果。

如果僅僅只是發現股東將出資款項轉入公司賬戶驗資後又轉出的行為,還不能認定為抽逃出資的事實行為,需進一步調查。如果股東在轉出出資款項後,資金被股東直接佔有或非法使用,且該轉出行為不真實,不合法,就能認定存在抽逃出資的事實行為。

當債務人名下沒有任何財產時,如果債權人懷疑債務人公司股東有可能存在抽逃出資的行為,不妨利用筆者介紹的方法去嘗試追加股東為還債主體,說不定就有收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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