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稅」10種一次性收入的個稅處理

實務中,我們經常會遇到取得一次性收入的情形,比如說個人取得的全年一次性獎金收入,個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取得一次性補償收入,個人因退休等情形一次性領取原提存住房公積金等等。


那麼,這些“一次性”取得的收入,個人所得稅該如何處理呢?接下來看看小編為您總結的10種一次性收入的個稅處理吧~


「財稅」10種一次性收入的個稅處理

個人取得的全年一次性獎金收入


居民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符合《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等計算徵收個人所得稅方法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5〕9號)規定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併入當年綜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獎金收入除以12個月得到的數額,按照按月換算後的綜合所得稅率表,確定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單獨計算納稅。


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額=全年一次性獎金收入×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居民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也可以選擇併入當年綜合所得計算納稅。


自2022年1月1日起,居民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應併入當年綜合所得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政策依據: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個人所得稅法修改後有關優惠政策銜接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164號)第一條第一項


「財稅」10種一次性收入的個稅處理

央企負責人取得的一次性任期獎勵收入


中央企業負責人取得年度績效薪金延期兌現收入和任期獎勵,符合《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中央企業負責人年度績效薪金延期兌現收入和任期獎勵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7〕118號)規定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參照財稅〔2018〕164號第一條第(一)項執行;2022年1月1日之後的政策另行明確。


政策依據: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個人所得稅法修改後有關優惠政策銜接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164號)第一條第二項


職工從破產企業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費收入


企業依照國家有關法律規定宣告破產,企業職工從該破產企業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費收入,免徵個人所得稅。


政策依據: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徵免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1〕157號)第三條


個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取得

一次性補償收入


個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取得一次性補償收入(包括用人單位發放的經濟補償金、生活補助費和其他補助費),在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數額以內的部分,免徵個人所得稅;超過3倍數額的部分,不併入當年綜合所得,單獨適用綜合所得稅率表,計算納稅。


政策依據: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個人所得稅法修改後有關優惠政策銜接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164號)第五條第一項


個人辦理提前退休手續而取得的

一次性補貼收入


個人辦理提前退休手續而取得的一次性補貼收入,應按照辦理提前退休手續至法定離退休年齡之間實際年度數平均分攤,確定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單獨適用綜合所得稅率表,計算納稅。


計算公式:

應納稅額={〔(一次性補貼收入÷辦理提前退休手續至法定退休年齡的實際年度數)-費用扣除標準〕×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辦理提前退休手續至法定退休年齡的實際年度數


政策依據: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個人所得稅法修改後有關優惠政策銜接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164號)第五條第二項


個人辦理內部退養手續而取得的

一次性補貼收入


實行內部退養的個人在其辦理內部退養手續後至法定離退休年齡之間從原任職單位取得的工資、薪金,不屬於離退休工資,應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徵個人所得稅。


個人在辦理內部退養手續後,從原任職單位取得的一次性收入,應按辦理內部退養手續後至法定離退休年齡之間的所屬月份進行平均,並與領取當月的“工資、薪金”所得合併後減除當月費用扣除標準,以餘額為基數確定適用稅率,再將當月工資、薪金加上取得的一次性收入,減去費用扣除標準,按適用稅率計徵個人所得稅。


政策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所得稅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58號)第一條


「財稅」10種一次性收入的個稅處理

工傷職工及其近親屬取得的

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對工傷職工及其近親屬按照《工傷保險條例》(國務院令第586號)規定取得的工傷保險待遇,免徵個人所得稅。


所稱的工傷保險待遇,包括工傷職工按照《工傷保險條例》(國務院令第586號)規定取得的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傷殘津貼、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工傷醫療待遇、住院伙食補助費、外地就醫交通食宿費用、工傷康復費用、輔助器具費用、生活護理費等,以及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按照《工傷保險條例》(國務院令第586號)規定取得的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卹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等。


政策依據: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工傷職工取得的工傷保險待遇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40號)第一條、第二條


「財稅」10種一次性收入的個稅處理

一次性領取年金個人賬戶餘額


個人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領取的企業年金、職業年金,符合《財政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年金 職業年金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3〕103號)規定的,不併入綜合所得,全額單獨計算應納稅款。其中按月領取的,適用月度稅率表計算納稅;按季領取的,平均分攤計入各月,按每月領取額適用月度稅率表計算納稅;按年領取的,適用綜合所得稅率表計算納稅。


個人因出境定居而一次性領取的年金個人賬戶資金,或個人死亡後,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繼承人一次性領取的年金個人賬戶餘額,適用綜合所得稅率表計算納稅。對個人除上述特殊原因外一次性領取年金個人賬戶資金或餘額的,適用月度稅率表計算納稅。


政策依據:

《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個人所得稅法修改後有關優惠政策銜接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164號)第四條


個人因退休等情形一次性領取

原提存住房公積金


個人實際領(支)取原提存的基本養老保險金、基本醫療保險金、失業保險金和住房公積金時,免徵個人所得稅。


政策依據: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基本養老保險費 基本醫療保險費 失業保險費 住房公積金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10號)第三條


自主就業的退役士兵取得的

一次性退役金和一次性經濟補助


對自主就業的退役士兵,由部隊發給一次性退役金,一次性退役金由中央財政專項安排;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據當地實際情況給予經濟補助,經濟補助標準及發放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一次性退役金和一次性經濟補助按照國家規定免徵個人所得稅。


政策依據:

《退役士兵安置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軍事委員會令第608號)第十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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