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觀點——成功進入再審程序,即使退休了,我仍然是勞動者!

我國的法律規定雖浩如煙海,但始終離不開公平、正義的法律內核。這充分體現在我國對勞動者保護機制的完善。

作者最近成功代理了一起“達到法定退休年齡,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因工傷去世”後用人單位與勞動人員法律關係的定性問題。本案中,一審、二審法院將其之間的關係認定為勞務關係後,委託人不服,依法向河南省

高院提起再審程序(所謂再審程序係指經過原一審二審的判決,判決書已然生效,當事人不服原生效判決,而依法向更高層級的法院申請再審,要求糾正原審法院的錯誤,依法改判或重審此案)。

再審程序通俗來講,就是一種糾錯程序。作者在再審程序介入該案,現該案已成功進入再審。

勞動關係與勞務關係的定性不同,最直接的後果就是對於勞動者的賠償金額存在巨大差異(幾十萬的差

距)。所以,對於勞動關係的認定,顯得至關重要。

實踐中,法院在審理此類型的案件時,最容易產生分歧的有兩點,一是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工作人員,是

否具體勞動主體資格,享受勞動者待遇?二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三)》第七條按照勞務關係處理的適用條件問題?

對於第一個問題,我國現行《勞動法》及其相關法律,對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仍然從事勞動的人員,並未作禁止性規定相反,根據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若干問題的意見》,只要具備了勞動法律關係的特徵,構成了勞動法律關係,就應當被認定為勞動關係。

對於第二個問題,第七條的適用前提為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情況下,才可以定性為勞務關係。故

對於何為養老保險待遇的界定就顯得尤為重要。作者所代理的案件中,對於政府全民性的補貼養老金,作者從

保險法律關係、養老金的功能及結合最高院的批覆等綜合說理,成功說服法官,最終該案由河南省高院做出裁

定,認定原審判決存在明顯錯誤,指令原審法院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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