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生交通事故後,被認定負次要責任≠必然承擔賠償責任!

本人曾成功代理一起三方交通事故案件,委託人雖被交管部門認定負次要責任,但最終卻沒有承擔任何賠償責任!

發生交通事故後,被認定負次要責任≠必然承擔賠償責任!

案情回顧:

甲為委託人,乙為甲所在駕校,丙為電瓶車駕駛人,丁為駕校教練。2016年8月28日,丁駕駛小型轎車沿秋華街由西向東行駛至秋華街與鳳尾湖交叉口東100米處停車,甲按照丁指示打開車門從車上下車轉身站定後,丙駕駛北京現代牌電動二輪與小型轎車及甲相撞,致甲受傷。

該事故經交警大隊認定,丁駕駛機動車違法停車負事故主要責任;甲開車門影響其他車輛行駛,負事故的次要責任;丙駕駛二輪電動車未安全駕駛,負事故次要責任。

本案中,對各方當事人之間法律關係的分析對於最終責任的承擔主體尤為重要。按照本律師的代理意見:

1.首選需要認定:案涉交通事故與侵權損害之間具有因果關係;

2. 甲無過錯,教練承擔責任。

甲系乙駕校學員,正處於學車期間。其只能按照駕校及教練員指示學習並行為。對於本次事故中開車門而造成事故,系在原告接受駕駛培訓期間,按照丁指示下車。甲作為學員,本身就處於學習期間,期間教練員及駕校負有管理和保證學員安全的義務。甲在尚不具備駕駛技能的情況下,已經盡到了合理的注意義務,本身並無過錯。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二十條第二款之規定:“在道路上學習機動車駕駛技能應當使用教練車,在教練員的指導下進行,與教學無關的人員不得乘坐教練車。學員在駕駛中有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或造成交通事故的,由教練員承擔責任。”甲在學習駕駛機動車期間所造成的事故,應由丙承擔賠償責任。

3.丁系駕校教練,發生事故時丁正在從事教學工作,駕校具有重大管理責任,主觀存在重大過錯(職務行為)。

基於上述代理意見,法院最終判決我方委託人雖被責任事故認定書認定為次要責任,但最終不承擔賠償責任。

發生交通事故後,被認定負次要責任≠必然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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