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主將住宅改為經營用房,鄰居不勝其煩,如何一招讓他恢復原狀?

作者 | 槐城律師 郭曉傑

小區裡或者臨街的住宅基本上都存在一樓業主將其改為經營用房,用於經營理髮店、便利店、棋牌室的情形,由於經營行為不可避免會產生噪音、汙染氣體等,對其他業主產生影響,受影響的鄰居是否有權要求侵權業主將住宅恢復原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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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通公司在住宅內安裝光纖

傳輸設備被強制要求拆除


張某系武漢某小區某棟樓1樓業主,鄭某系同棟樓2樓業主。2011年,鄭某未經張某同意,將2樓住宅出租給聯通公司用於安置光纖傳輸設備,光纖傳輸設備24小時運轉,產生巨大的噪音,對張某的正常生活產生巨大影響。經過多次交涉,鄭某仍表示,我的房子我想怎麼用就怎麼用,他人管不著。


業主將住宅改為經營用房,鄰居不勝其煩,如何一招讓他恢復原狀?


張某以鄭某和聯通公司侵害其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為由,將鄭某和聯通公司訴至法院。


最終,武漢中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認為,聯通公司租賃鄭某的房屋用於置放光纖傳輸設備的行為,屬於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該行為未經有利害關係的業主張某的同意,依照《關於審理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第一款和第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聯通公司應承擔相應責任。鄭某明知訟爭房屋出租給聯通公司用於建設通信機房,仍對該房屋租賃合同予以認可,其應與聯通公司共同承擔責任。最終法院判決鄭某和聯通公司拆除房屋內光纖傳輸設備,恢復房屋住宅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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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住宅你怎麼住都可以

但是用於經營卻不可以


《物權法》第七十一條規定,業主對其建築物專有部分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業主行使權利不得危及建築物的安全,不得損害其他業主的合法權益。因為同一棟住宅樓內的業主相互之間的行為彼此都有影響,住宅和經營用房的規劃、設計均不相同,經營用房產生的噪音、異味及可能存在的安全隱患不利於其他業主住宅功能的實現。


業主將住宅改為經營用房,鄰居不勝其煩,如何一招讓他恢復原狀?


根據《物權法》第七十七條及《關於審理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第十一條規定,業主將住宅變更為經營用房,必須經本棟建築物內的其他業主同意,未經上述業主同意的,上述業主有權要求排除妨害、消除危險、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


因此,你的住宅你怎麼住都可以,但是如果變更為經營用房,則需要經同一棟樓其他業主同意,否則其他業主有權要求恢復原狀並賠償損失。


3

槐城律師建議


由於住宅改為經營用房和直接購買經營用房相比,成本要低得多,因此,住宅改商用之風日益盛行,其他鄰居不勝其擾,卻投訴無門。為維護該類業主合法權益,槐城律師建議如下:


業主將住宅改為經營用房,鄰居不勝其煩,如何一招讓他恢復原狀?


1、由於住宅改商用的業主存在明顯的違法行為,可以此與業主溝通,爭取協商解決糾紛;


2、如果協商不成,可向城市管理執法部門舉報,

城市管理執法部門可向違法業主下達整改通知書。但是由於城市執法部門沒有強制執法權,如果違法業主拒不整改,城市管理執法部門並無權強制恢復原狀;


3、依據《物權法》和《關於審理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相關規定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恢復原狀並賠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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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法律:


《物權法》


第七十七條【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規定】業主不得違反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業主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外,應當經有利害關係的業主同意。


《關於審理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條 業主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未按照物權法第七十七條的規定經有利害關係的業主同意,有利害關係的業主請求排除妨害、消除危險、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業主以多數有利害關係的業主同意其行為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一條 業主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本棟建築物內的其他業主,應當認定為物權法第七十七條所稱“有利害關係的業主”。建築區劃內,本棟建築物之外的業主,主張與自己有利害關係的,應證明其房屋價值、生活質量受到或者可能受到不利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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