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百年前海上政治格局,海洋成为主导世界历史的元素之一

在西太平洋和南中国海上的纠纷中,中美两大国一方主张基于历史传统而形成的主权,另一方则主张自由通行权,这背后的理念纷争已经引发了一系列国际政治问题。这样的立场分歧,不免让人想起四百年前另一场著名的争论。在那场争论中,以荷兰人格劳秀斯为代表的一方主张"海洋自由论",另一方则主张"海洋封闭论"。

四百年前海上政治格局,海洋成为主导世界历史的元素之一

一、四百年前大辩论的背景

这场辩论的大背景是荷兰远洋贸易的崛起冲击西、葡两国对新世界航路的垄断权,它的最初起点似应追溯到1603年荷兰东印度公司捕获葡萄牙商船"卡特丽娜"号。据称,此船货物拍卖所得几乎可匹敌当年英格兰政府的年度开支。此事发生后,公司股东人心惶惶,以为这种捕获实在可以称得上是一种不宣而战。于是,东印度公司雇佣时任荷兰政府国史编撰官的格劳秀斯为此著书辩护,即《捕获法》一书,但此书并未出版。五年后,西、荷签订停战协议,但荷兰人认为有必要为海洋通行自由辩护,以此为荷兰人在印度航路上与西、葡展开竞争提供合法性论述。故此,格劳秀斯将前著《捕获法》加以扩充,写成《海洋自由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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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格劳秀斯的论点

格劳秀斯的论点上承16世纪人文主义法学家瓦斯奎斯(Fernando Vázquez de Menchaca)。瓦斯奎斯认为,在任何支配权、用役权或司法权诞生之前,万物均处在自然自由之中:就物而言,自由即物理意义上的不受约束(laxitas);就人而言,自由即精神上不受规制(即便是理性与权利的规制)的能力。任何对自由的限制,除非能带来某种效益(utile),否则便非正当。因此,根据自然法,一切人对一切物有所有权,但根据效益原则,建立私有制却是正当的,因其促进总体效益。此种私人所有制是通过有效取得(prescription)(即持续性的事实占有)造就的法律状况,但这种获取方式不能延伸至海洋或开放性水域。瓦斯奎斯认为,海洋中没有也不可能产生此种私有权,因对海洋的持续占有并不可能,人们只能像使用公共物品一样利用海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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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劳秀斯诉诸瓦斯奎斯对第一万民法和第二万民法的区分,认为第一万民法乃"尊严原则"(honestum)的延伸,即人凭借其生而为人而拥有的一种尊严,比如他的意志自由;而第二万民法乃"效益原则"utile)的延伸,即为生活上便利所设之权利,如用役权、战争权、司法权、契约权等 。就第一万民法而言,格劳秀斯认为,上帝造世界各地出产不同,乃为令人类自发互通有无,以加强全人类普遍之友谊纽带;就第二万民法而言,各国间通商与通行自由源出于此,故当得各国协力保护,有敢违背此原则者,则他国可"义讨"之(serves as a just ground for war)。

三、弗莱塔斯

与此同时,葡萄牙政府亦在本国中选擢才俊加以驳斥,弗莱塔斯也因此成名。他借鉴托马斯·阿奎那之术语与苏亚雷斯的理论,认为若将本来圆融合一之万民法一分为二,则人们得同时有另一明智区分:原初的纯洁状态与后来的堕落状态。在前一状态下,人受自然理性驱使,趋善避恶;在后一状态下,人受社会习俗驱使,划分主奴,分割私产,彼此相互攻讦。则航行与通商权乃为便利堕落状态下的人们对满足物欲的渴求,故其正当性不应视为源出于"尊严原则"中之普遍权利,而仅出于万民法中各国之间的习俗性协定。与此相仿,塞尔登亦认为自然法有强弱之分,前者着重于引领人向善而后者着重于引领人方便生活,故前者重道德义务而后者重既成现实,对海域之占有与通行,乃弱自然法之领域,因此不应适用普遍的自由通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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弗莱塔斯进一步指出,如根据强自然法,则任一君主均有权禁止外国人自由通行、居住或贸易于其国土之上,且格劳秀斯亦主张葡萄牙人须向东方世界的土著申请这种权利。如果格劳秀斯认为自由通行是自然权利,则葡萄牙人就无须申请这种权利;如果它不是自然权利,那么荷兰人自然也得向葡萄牙人申请通行权。

四、格劳秀斯的观点

讨论通行自由时,格劳秀斯最好区分三种情形:一、不造成侵害的通过;二、出于紧急情形而对通道与附属物的利用;三、通行他国的"无规定"自由。第一种情形适用于强自然法之义务,任何一方若妨害此种自由,则可视之为对其发动"义战"的理由;第二种情形虽不合法,但出于慈善原则,通行者可免于受起诉;而在第三种情形下,共和国或君主有权禁止他人通行,除非他能证明自己符合前两种情况。

四百年前海上政治格局,海洋成为主导世界历史的元素之一

不用说,格劳秀斯认为海洋显然不能为陆地上的支配权所束缚,因为支配权源自占有,但水不断流动的自然属性决定了它不可能被占有;对陆地的占有和分配也是效益原则的体现,但效益原则也不能为占有海洋做辩护。格劳秀斯总结说:"海上航行之船遗留在其身后的合法权利,如同它遗留在其身后的浪花痕迹一样短暂。"但弗莱塔斯马上指出,海洋只是不能像陆地那样被占有。诚然,水自由流动,但陆地上的河流为什么依然是可以被占有的?用一种形而上学的观点来看,水作为一种元素不可占有,但是河流作为这种元素的载体,却是可以被占有的。因此水不是不可被占有,而是只能以航海或哺育的形式被占有。罗马帝王不是经常宣称自己对海洋拥有权利吗?因此,国家对海洋有一种"半占有权",它要确保海洋这片领域不会成为任何人的私有领域,而是属于——按照罗马公法的解释——罗马全体人民,或者实际上,属于罗马帝国的元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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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海洋不是一种不可占有物(Res extra commericium),它通过航行或捕鱼而成为一种"半占有物",并因此而成为罗马帝国的司法机构有权管辖之领域。既然海洋可以以这种方式"取得",那么它也可以成为私法的适用范围。弗莱塔斯认为,这种对海洋的"半占有",可以随着对海洋"自古以来"的获取成为既成的法定事实;葡萄牙对东方航路的"半占有",始于1417年马丁五世支持的航行,并经由迪亚士与达·伽马的航行得到了强化

五、四百年来主导世界历史的元素

回顾这场神话历史剧,仔细分析这幕作为序曲的争论对我们来说是很有意思的。海洋,作为四百年来主导世界历史的元素,第一次在如此重要的意义上进入了近代政治思想家们的视野。站在弗莱塔斯的视角上,就海洋的通行自由权来说,格劳秀斯虽然继承了瓦斯奎斯乃至更早的经院哲学家和法律评注者们对honestum和utile的区分,但忽视了这一区分背后隐含的道德层次,因而在实质上也就敉平了这一区分。

四百年前海上政治格局,海洋成为主导世界历史的元素之一

要言之,honestum事关我们生而为人的重大之事,而utile不过事关我们作为人这一生物的那些便利之事,忽视二者在道德层面上的不同,也就意味着承认所有个体在道德层面上实质的平等性。在格劳秀斯的法权理论体系中,这进一步可以延伸为个体与个体之间的道德平等,以及个体与国家之间在原初(自然)意义上的道德平等。反过来,站在天主教一方的弗莱塔斯决不承认这种预设,他会坚持主张人与人之间有道德的高下之分,公权力的建立是为了保障道德败坏者不会因为掌握更多的世俗资源而凌驾于道德高尚者之上。

结语

我要说的是,这有关海洋文明还是陆地文明的争论一直都没有停过,让我们牢记这两种争论,就按照当时的视野来看,这场争论甚至称不上是一场"争论"。不过从事后来看,这是一场具有世界意义的争论,它象征着这样一个神话的开端:也象征着四百年以来,世界的海洋对世界的大陆进行征服。

参考文献:

《世界史 古代卷轴》

《海洋文明史》

《荷兰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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