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期工資待遇
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延長2020年春節假期的通知》要求,延長2020年春節假期至2月2日。
在春節假期延長假期間,企業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於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的200%支付工資報酬。
春節假期延長假期間,企業按照原工資計發方式支付職工工資,並不得強制職工休帶薪年休假。
二
延遲復工期間工資待遇
關於停工、停產期間工資支付相關規定,企業應當按照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職工工資。延遲復工期間,企業不得強制職工休帶薪年休假。對企業要求職工通過遠程辦公等形式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應當依法支付工資。
符合規定不受延遲復工限制的企業,在此期間安排職工工作的,應當依法支付職工工資。 其中,企業在休息日安排職工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於職工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200%支付工資報酬。
三
因疫情隔離的職工工資待遇
企業不得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四十一條與因被依法實施隔離措施或因政府依法採取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職工解除勞動合同或退回被派遣勞動者。對因被依法實施隔離措施或因政府依法採取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職工,企業應當視同提供正常勞動並支付職工正常工作時間工資。
隔離期結束後,對仍需停止工作進行治療的職工,在國家規定醫療期內,企業應當依照勞動合同、集體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支付的病假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百分之八十。
四
靈活安排工作時間
各地要指導企業與職工協商一致,通過採取錯時上下班、彈性上下班等方式靈活安排工作時間,特別是要結合實際協商安排孕期、哺乳期女職工居家遠程辦公、靈活安排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做好孕期、哺乳期女職工特殊勞動保護,減少人員聚集,確保勞動者身體健康。
五
經濟性裁員程序
對受疫情影響導致企業生產經營困難的,鼓勵企業通過協商民主程序與職工協商採取調整薪酬、輪崗輪休、縮短工時等方式穩定工作崗位,儘量不裁員或者少裁員。
對確需裁員的,要指導企業規範經濟性裁員程序,制定包括被裁減人員名單、裁減時間、實施步驟以及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經濟補償辦法在內的裁員方案,引導裁員人數20人以上或者裁員人數不足20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10%以上的企業,提前30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職工意見,向當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報告裁員情況後,依法有序裁員。
六
加大風險隱患排查力度
各地要廣泛開展轄區內受疫情影響較大企業的情況摸查,將其納入勞動關係風險監測企業名單,密切關注企業停工或減產情況、勞動用工人數、勞動合同簽訂人數、勞務派遣用工人數及其佔職工總數比例的變化情況、職工流失率情況、工資按時足額支付情況、工資總額增減情況,以及企業與職工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原因、涉及人數、勞動爭議仲裁案件數、涉及人數、涉及金額等指標,
有針對性地開展勞動關係政策宣講和諮詢,有效預防化解勞資糾紛,妥善處置勞動關係突發事件。閱讀更多 絕對牛人力資源 的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