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場舞擾民,必須加強治理

近日,一起發生在湖南長沙的廣場舞糾紛引起社會高度關注。據報道,事發當晚,十幾位老人打開音響跳起廣場舞。小區居民賀某的孩子因音響聲音大影響做作業,賀某於是與跳舞者理論,因情緒激動,賀某突然倒地。醫生稱,賀某繫心源性猝死。(11月21日《法制日報》)

近些年,“遍地舞姿”成為城鄉的一道風景,但是在跳舞大媽活潑靈動的舞姿背後,是跳舞者與周圍居民之間的矛盾與糾紛不斷升級。為了阻止廣場舞,有下跪勸阻的,有苦口婆心講道理的,有大打出手的,有潑糞的,有鳴槍的,有放藏獒襲擊的,有開車衝向廣場舞隊伍的,不一而足。但這並未阻止大媽們跳廣場舞的熱情,在一些地方反而有愈演愈烈之勢。

一些廣場舞大媽很不自覺,音響聲音調得很高,跳舞時間又長,其噪音汙染,嚴重擾亂了周圍居民正常的休息與生活。尤其是那些家中有做作業的學生以及對聲音敏感的神經衰弱者,更是苦不堪言。

從情理上講,廣場舞大媽有愉悅身心、鍛鍊身體的權利,但是實現這個權利有一個前提,那就是不能破壞周圍平靜的環境,不能擾亂周圍居民的正常生活。就是說,大媽有跳舞的權利,但是周圍居民有平靜生活、不受噪音干擾的權利。這是一個基本常識。不遵從這一常識,只能說跳舞者太過自私。

而從法律角度來看,對噪音擾民問題,《環境噪聲汙染防治法》《治安管理處罰法》都有相關規定。並且《城市區域噪聲標準》明確規定了城市五類區域的環境噪聲最高限值,而許多地方也有頗具地方特色的預防噪音汙染的具體規定。可奇怪的是,面對噪音擾民現象,出面解決的,一般都是附近居民,很少見到監管部門能主動親臨現場,對各種違規違法行為進行制止。即便居民投訴、報警,相關部門也僅僅是到現場走一走、看一看,勸說幾句然後走人,對於廣場舞擾民者,很少予以實質性的處罰。而監管人員一走,廣場舞繼續跳起來,剛剛調低的聲音又調成原來的分貝。

從目前情況看,治理噪音汙染並非無法可依,只是相關部門沒有依法去擔當監管責任。所以要防止廣場舞噪音擾民,監管部門應該嚴格執法,擔當起自己的責任。要不斷進行巡查、暗訪,一旦發現違規違法的跳舞者,該取締的取締,該罰款的罰款,該拘留的拘留,如此才能讓那些不顧及他人感受的跳舞者有所收斂。

當然,考慮到跳舞者也有娛樂健身的權利,城市管理者應該充分發揮管理智慧,努力解決老人健身場所匱乏問題。毋庸諱言,在一些城市,社區居民文化活動場地明顯不足,而政府投入巨資修建的大型體育場館卻不見人影。筆者之見,政府應把教育設施、社區服務設施和公共文化服務設施有機結合起來,全面開放各類大型體育場館、大禮堂和社區服務中心,以滿足社區居民對於娛樂健身場所的需求。當各類大型體育場館、政府修建的大禮堂和社區服務中心都成為中老年人活動空間的時候,老年人在居民住宅附近跳廣場舞的現象肯定會得到緩解,直至絕跡。

廣場舞擾民,必須加強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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