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官上网课丨“师生”不见面,学习不间断


检察官上网课丨“师生”不见面,学习不间断

4月24日,大同区检察院组织业务科室及技术人员参加省院举办的第一期电子取证专业技术讲座,本次讲座旨在为全面提高全省电子取证专业技术能力,更好地为“四大检察”、“十大业务”工作开展提供优质高效的技术支持,鉴于当前黑龙江省疫情防控反复形势,培训利用互联网视频直播方式举办,取得了良好的培训效果。

培训邀请了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刘政为大家讲解《电子数据收集提取与检察机关技术性证据审查应对》。刘政老师多次获得全国电子取证能手荣誉,在电子取证方面经验丰富。这次培训主要内容围绕“两高一部”关于电子数据的有关规定介绍电子数据收集提取手段及审查注意点;结合实际案例介绍如何开展电子数据专门审查;通过实际案例讲解检察技术与刑检办案人的沟通配合;介绍部分案件的取证、鉴定、审查情况。

培训心得

第一检察部书记员杨海涛: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出现新型犯罪形态如微信聊天如何取证的问题,授课教师讲解了电子证据收集、提取、移送、展示、审查、判断等内容,提高了作为公诉人的举证、质证证据审查的能力。

第二检察部检察官魏广文:掌握从普通电子证据转化为有效证据的实务技巧,对于办理金融犯罪案件、职务违法犯罪案件、监察委移送案件具有重要的意义,本次授课内容比较贴近办案实际。

第四检察部检察官张贺书:加强对电子数据适用规则研究,对引导人民群众正确运用新的证据形式完成举证,积极提供公益诉讼线索,发现身边污染环境、食品药品安全问题,及时拨打检察专线12309举报固定证据提供思路。

办公室副主任张印:本次授课以操作人员容易出现的错误和盲点为例,重点结合电子取证及数据恢复等基础知识,讲解电子取证技术使用,发现、固定和运用电子证据等内容。希望可以通过线上培训,线下实战等形式,增加一些实践经验,这样在以后工作过程中得心应手。

法条链接:《两高一部电子证据司法解释》第一条电子数据是案件发生过程中形成的,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数据。电子数据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信息、电子文件:

(一)网页、博客、微博客、朋友圈、贴吧、网盘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

(二)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

(三)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

(四)文档、图片、音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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