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政府和人保局一再发声—肺炎疫情期间要切实保障劳动者权益

新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期间,大家除了关心疫情的发展态势,还密切管住自己的权益。以下是笔者从法律角度解读疫情期间关于劳动者的权益。

一、2020年1月31日至2月2日为国家法定节假日,职工享有国家法定节假日权益,工资照常发放。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2020年1月31日至2月2日期间为春节延长假期,应按照春节假期支付工资。

北京市政府和人保局一再发声—肺炎疫情期间要切实保障劳动者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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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和提前结束休假复工的职工,企业应当安排其同等时间的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工资基数的200%支付加班工资。如果用人单位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经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待岗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还可按规定给予失业保险费返还。

而一些企业在此期间以员工未上班为由,不发放此期间的工资,是不合法的。

二.医护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工伤的认定

根据北京市人力社保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相关工作的通知》,对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按规定认定为工伤。同时还将压缩认定时间,用人单位为上述对象申报工伤认定且事实清楚、材料完整的,将在受理3日内完成认定工作。目前,本市已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覆盖的药品和医疗服务项目,临时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认定工伤人员发生的相关费用,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按工伤保险有关规定支付;未参保的由用人单位按法定标准支付。

对于普通劳动者在上下班途中若感染上疫情,目前还未明确规定认定为工伤。但是,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者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企业应当视同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其工资,不得解除劳动关系。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另外,对企业要求职工通过网络、电话等灵活方式在家上班的,按照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支付工资。

三、因疫情大专院校、中小学、幼儿园推迟开学期间,每户家庭可有一名职工在家看护子女

根据北京市人力社保局和教育局《关于因防控疫情推迟开学企业职工看护未成年子女期间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劳字〔2020〕13号,企业职工享有如下权益:1、明确工资待遇保护:每户家庭可有一名职工在家看护未成年子女,视为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形,期间的工资待遇由职工所属企业按出勤照发;2、明确劳动关系保护:职工看护未成年子女期间,企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到期的,顺延至政府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结;3、鼓励员工责任:鼓励在家看护职工采用电话、网络等灵活办公方式提供劳动;鼓励职工之间调班轮休,发扬互助友爱精神,保证工作和生产正常运转。

四、关于部分用人单位的居家办公的劳动权益保障

据不完全统计,在疫情期间,大约有2亿人以上在家远程办公,在此期间,用人单位若安排员工在家办公,应按照正常工作日标准缴纳员工社保和支付工资待遇,当然,劳动者要做好自律尽责,主动勤勉完成分内的工作。

综上,在疫情期间,国家和人保局鼓励用人单位保障劳动者权益,但是用人单位作为企业,也因为此次疫情承受着沉重的负担。鉴于此,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于2020年2月5日发布《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促进中小微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下简称北京市16条措施),主要从减免或延缓税、利、债、费、租金,金融支持、拓宽融资渠道、财政补贴等方面对中小微企业进行帮助,共渡难关。

(欲了解北京市促进中小微企业的16条措施,敬请期待北京市中盾律师事务所蒋保双专业解读,可添加微信号a8092006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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